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执法主体1:府谷县能源局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等六项煤矿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加强井工煤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行政许可科
|
2 |
对洗选煤、全县过境天然气长输管道、煤层气、天然气等新能源生产及转化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洗选科
清洁能源科 |
3 |
对洗选煤、全县过境天然气长输管道、煤层气、天然气等新能源生产及转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洗选科
清洁能源科 |
4 |
对洗选煤、全县过境天然气长输管道、煤层气、天然气等新能源生产及转化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洗选科
清洁能源科 |
5 |
对洗选煤、全县过境天然气长输管道、煤层气、天然气等新能源生产及转化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府谷县能源局 |
洗选科
清洁能源科 |
6 |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 |
府谷县能源局 |
清洁能源科 |
7 |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上报 |
其他 |
《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煤矿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初审工作。 |
府谷县能源局 |
安全科 |
8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审(变更)、上报 |
其他 |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应急﹝2022﹞450号)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府谷县能源局 |
安全科 |
9 |
县属煤矿应急预案的备案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
府谷县能源局 |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科 |
10 |
对煤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1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2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第15号令)第四十六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3 |
对煤矿企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所需资金、从业人员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第3号令,2013年第63号、2015年第80号令修订)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4 |
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煤矿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6 |
对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7 |
对煤矿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8 |
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第15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19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0 |
对煤矿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1 |
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2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3 |
对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4 |
对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5 |
对煤矿企业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6 |
对井下探放水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7 |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8 |
对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29 |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0 |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1 |
对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2 |
对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3 |
对煤矿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4 |
对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5 |
对采掘工作面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6 |
对煤矿企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7 |
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8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39 |
对煤矿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0 |
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1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2 |
对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3 |
对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含有相应防治水内容的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图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4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5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6 |
对煤矿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7 |
对煤矿企业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8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4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0 |
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1 |
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2 |
对煤矿未按规定建立、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3 |
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相关人员未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4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5 |
煤矿救护队协议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
《矿山救援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
府谷县矿山救护大队 |
府谷县矿山救护大队 |
56 |
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21号)第二款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7 |
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五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执法组 |
58 |
对煤矿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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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矿山救护大队 |
府谷县矿山救护大队 |
59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申报资料初审、上报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安全科 |
60 |
煤矿生产能力、生产要素登记、公告 |
其他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 |
府谷县能源局 |
能源技术科 |
61 |
煤矿建设项目开采设计审查申报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令1996年第4号)第十九条。 |
府谷县能源局 |
能源技术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