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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及工作的说明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5-10-31 15:58:07  作者:   编辑:

一、执法检查计划概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对应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申请材料与现场一致性为核心,按照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的《现场踏勘核查内容表》执行,涵盖设施设备、场地条件、人员资质等法定核查要点,由我局执法监督科根据各审批业务科室提出的踏勘需求,在法定时限内组织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验,全程留存影像资料及核查记录。

二、核心工作说明

1.依法合规执行踏勘:我局严格遵循“内容标准、依据规范”原则开展现场踏勘。所有踏勘工作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依据,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核查内容已完成量化细化,形成标准化核查清单,确保踏勘过程合法、结果公正。

2.检查项目的确定机制:现场踏勘检查均为依申请办理事项,完全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情况。当申请方提交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后,我局行政审批科室完成初审并提出踏勘需求,附带《现场踏勘任务登记表》及核查内容表,执法监督科据此开展对应项目的现场核查。

3.检查标准的稳定性:尽管每月踏勘项目随申请事项动态变化,但各类事项的核查标准保持固定。核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仅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按程序同步调整,确保同一事项的检查尺度始终一致。

府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30日

府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入企检查踏勘事项统计表
序号 涉及领域 事项名称 现场踏勘法律依据 现场勘验时间 备注
1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
2 社团 县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
3 民办非企业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及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
4 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
5 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材料,其中包含了“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等,这些文件需要通过现场踏勘来核实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这一条是授权发证机关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的明确法律条款。
3.《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受理后5个工作日
6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受理后4个工作日
7 燃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4.《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受理后3个工作日
8 燃气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受理后6个工作日
9 燃气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4.《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受理后3个工作日
10 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11 食品 小餐饮经营许可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市、区)许可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市、区)许可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 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13 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4 住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全流程监管防范延期交房问题的通知》(陕资源资规【2023】5号)
受理申请材料后10日内
15 体育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办结
16 校外培训机构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体育类、文化类、科技类) 陕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办结
17 医疗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办结
18 医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19 医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办结
20 医疗许可 对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核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办结
21 医疗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自受理之日起25工作日办结
22 水土保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第9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
1.申请
2.受理
3.专家评审(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4.审查

23 河道工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27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
1.申请
2.受理
3.专家评审(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4.审查

24 兽药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25 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26 动物诊疗 动物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27 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28 种畜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间5工日)

29 工程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后当日或次日进行现场踏勘,三日内
30 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受理申请材料后10工作日内《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1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10工作日内,《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32 航道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受理申请材料后5工作日内,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3 渔港安全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5工作日内,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34 水运工程 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10工作日内,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5 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10工作日内,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6 港口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受理申请材料后5工作日内,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7 涉路施工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15工作日内,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38 港口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受理申请材料后15工作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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