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4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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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8-26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府政办发〔2025〕23号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府规〔2025〕003—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府谷县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榆林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榆政民发〔2020〕17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24〕1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临休就餐、短期托养、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服务的场所。社区食堂是指以满足老年人及社区居民就餐服务需求为目的,特别是以解决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问题为重点,提供优质助餐服务的具有公益属性的惠民项目。本办法适用全县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食堂。
第三条服务对象。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社区内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服务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社区食堂的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特别是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在优先保障老年人的前提下开展面向全体人群的餐饮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开展面向全体人群的餐饮服务须经批准并加挂社区食堂牌子。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四条建设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划和日常监管。必要时,县民政局可独自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后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监督运营。
第五条选址要求。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
日间照料中心原则上设立在建筑物一层。设立在第二层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部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的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第六条建设标准。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基本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筹衔接。
第七条建设规模。社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2.原则上设置床位6~10张;
3.配备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餐厅、休息室、浴室、娱乐室、文化活动室、卫生间及室外活动场地,娱乐室、文化活动室可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应超过日间照料中心总面积的30%;
4.提供日间照料中心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辐射范围。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1.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1个日间照料中心、多个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打造“15分钟养老圈”。
第九条标识标牌。县民政局应对日间照料中心实施规范化管理,统一名称和标识牌,进行编号登记管理。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所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备案程序。日间照料中心建成,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确定运营方后10日内,由运营方负责向县民政局提出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材料。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方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服务设施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委托运营协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备案变更。已经备案的日间照料中心变更名称、运营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原备案单位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运营方式。日间照料中心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运营,也可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交由专业社会组织、企业和养老机构等负责管理运营。
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乡镇政府应当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引入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及监管协议。必要时,可由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运营方三方共同签订协议。运营协议一年一签。
鼓励社会信誉好、专业水平强的运营方连锁化、规模化运营本县范围内的日间照料中心。
第十四条运营原则。日间照料中心以无偿、低偿的公益性服务为主。要明确免费服务项目和低偿服务项目,探索推行有偿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收费性服务项目应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并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服务内容。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提供多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生活照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憩、助餐送餐、助洁助浴、陪护照料、家政服务等为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夜间不得留宿。
(二)保健康复。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康复咨询、教育指导、康复训练等康复保健服务活动,加强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联系,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提供助医服务,根据社区老人或家属预约,派出工作人员陪送老人到指定医院就诊或体检的服务活动。
(三)文化娱乐。组织社区老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阅览、绘画、书法、摄影、游戏、手工制作、歌舞、上网、培训等服务。
(四)志愿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五)其他服务。强化与“五社联动”等社区服务项目协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情绪疏导、法律咨询和援助、个人事项代办、交通出行等服务。
第十六条服务协议。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前,老年人需提供体检报告或身体患病(健康)真实性声明,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必须经治疗康复后方可进入日间照料中心。鼓励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服务终止。日间照料中心应保持服务管理稳定,确需暂停服务的,应至少提前7天告知服务老人,并向民政部门报备。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前30日告知服务老人,并书面向民政部门报备。有预收费或充值的,应及时足额退费。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运营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该日间照料中心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器材配备。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日间照料中心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培训演练。日间照料中心每年应当组织服务开展一次防灭火和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和实战演练。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疏散逃生。日间照料中心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日间照料中心开展餐饮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落实原料溯源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由承接日常运营的运营方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账目设置。社区直接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应设立独立账目,对各项收支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严格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精准设立会计科目,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个人缴费等各类资金均需设置明细科目,确保账目清晰、数据准确,真实全面反映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委托运营的,运营方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规范详实的财务账目。
第二十五条收入管理。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政府补助、社会捐赠收入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入账,个人缴费收入开具收据入账。鼓励个人缴费通过电子转账方式缴纳,避免使用现金,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建立现金明细账。加强对收入监管力度,杜绝收入流失现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金到账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支出管理。日间照料中心应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支出项目应符合日间照料中心宗旨和运营需求,用于保障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人员工资福利、水电费和食材采购等费用。社区居委会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在保障日常运营的前提下,有结余的可用于老年人伙食补助。所有支出必须符合财务、税务规定,除购买农民农产品可凭自制凭证入账外(单次500元以下,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其余支出一律凭真实有效票据入账。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日间照料中心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建立详细资产台账,准确登记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价值等信息。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要做好与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方的移交接,如有遗失或损毁,应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折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日间照料中心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资产所有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出租等处置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置,并及时完成账务处理。
第七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满意度评价。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须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定期听取老年人意见建议,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县民政局每年开展满意度评价不少于1次,作为日间照料中心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日常考核。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及所辖社区对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检,每季度随机抽查,巡检结果纳入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评价。县民政局制定考核细则,并会同相关单位对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运营补贴发放挂钩,群众评价好、满意度高且年度评定优秀等次的,给予全额运营补助;对群众评价好、满意度高且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按全额标准的80%核拨运营补助;对群众评价较好、满意度较高且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全额标准的60%核拨运营补助;群众评价差、满意度低或发生安全事故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拨运营经费。
第三十二条运营补贴。建立与运行成本相适应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运营补贴制度,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运营满一年的,县财政根据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就餐及其他老年服务数量分档分级予以运营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运营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县财政根据运营情况预拨一定的运营补助资金,保障其运营;满一年后一并核算。
运营补助资金用于设施修缮、设备添置、服务开展、缴纳水电气费用、工作人员经费、支付劳动报酬等各项为老服务运营支出。
日均服务在40-60人次的(其中就餐人次不低于30人次),予以15万元/年运营补助(含市级补贴)。日均服务60人次以上的,每增加20人次(其中就餐人数不低于10人次),增加5万元/年运营补助。日均服务在40人次以下的(其中就餐人数低于30人次),予以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应提升服务质量,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运营方运营资格。
第八章职责任务
第三十三条任务分工。县民政局是本县日间照料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政策制定、落实制度、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等。发科局负责完善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财政局负责筹措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核定预算额度和绩效目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落实新建居住区按照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每百户20平方米、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住建、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在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划、资金使用、签订引入运营机构监管协议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督查整改。日间照料中心须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民政、财政、住建、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对全县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常态化检查,强化对运营过程的日常监管,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放任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期限。本办法从2025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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