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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8-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政办发〔2025〕21号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府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府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规〔2025〕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府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

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的建设与运营管理,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府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营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性质定义。农村互助幸福院是由政府引导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互助式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场所。农村邻里食堂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公益性场所。二者都属农村公共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建设运营遵循政府主导、村级负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资源整合、互助服务、自我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申报、日常监管、督促指导村级管理主体开展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运营中的问题。村委会作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管理运行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运营管理,推选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互助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乡镇政府汇报运营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运营资金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选址布局。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完善、方便老年人出行等因素,优先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村部、厂房等公共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建项目应符合乡村建设规划,选择人口相对集中、服务需求较大的区域。

布局应合理划分居住、活动、服务等功能区域,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和服务活动需求,各功能区域之间联系便捷,同时考虑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第七条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根据服务覆盖区域老年人口数量及服务需求确定,农村互助幸福院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以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和一定数量老年人集中活动需求。居住用房应配备必要生活设施,公共活动用房(如活动室、餐厅、阅览室等)面积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活动室面积一般不低于80平方米。农村邻里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供餐能力在20人以上,邻里食堂应尽量设置在建筑物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

第八条 设施设备。农村互助幸福院配备必要生活设施,如床铺、桌椅、衣柜、厨房设备等,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起居需要;卫生间应设置防滑、扶手等安全设施,确保老年人使用安全。配备文化娱乐设施,如电视、棋牌、图书等,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可配备健身康复器材,满足老年人健康锻炼和康复需求。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和使用。邻里食堂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留样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需要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九条 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风格和装修应体现适老化特点,采用环保、安全、易清洁材料,色彩搭配温馨舒适,营造良好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备案程序。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食堂)建成,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确定负责人后1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县民政局提出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食堂)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服务设施面积、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备案变更。已经备案的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食堂)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原备案单位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入院管理

第十三条 入院条件。必须年满60周岁的本乡镇或本村户籍老年人(各幸福院和邻里食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范围),生活能够自理或半自理,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优先保障特困人员、低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空巢独居、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

第十四条 入院程序。农村互助幸福院符合条件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

审核: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老年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情况等审核。

审批: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入住,并与申请人或其家属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出院管理。老年人自愿出院,应提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出院手续;因健康状况恶化、不遵守院内规定等原因不宜继续居住的,经申请由家属接回或安排转至其他合适养老机构。老年人出院时,应结清相关费用,交回幸福院提供物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模式。村民委员会为幸福院和邻里食堂的运行管理的主体,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幸福院可采取多元化模式开展运营管理。在确保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采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将农村互助幸福院交由农村老年协会、慈善公益组织、红白理事会、乡村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团体运营,也可交由一些老党员、老干部、公益爱心人士和乡贤能人等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人员管理。幸福院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安全员、保洁员、厨师等,鼓励不同工种兼职。可从本村村民中选拔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充实服务队伍,同时组建应急小分队,在第一时间实施应急处置;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建立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奖励惩罚挂钩。

第十八条 服务内容。农村互助幸福院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服务功能和运营时间对幸福院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院、二类院和三类院三个类别。一类院主要承担能够提供24小时的饮食、住宿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和日常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个性化服务;二类院主要承担居家养老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餐饮、临休、文化娱乐活动和精神慰藉等日托养老服务;三类院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午间临休服务,可拓展提供大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一类院运营时间为全天24小时,二类院运营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三类院运营时间不少于6小时,提供助餐服务的幸福院和邻里食堂服务对象不得少于10人,少于10人的不具备运营条件。

第十九条 规范管理。实行统一标识。幸福院按照规范统一命名为(××村××组互助幸福院),邻里食堂(××村××组邻里食堂)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确定。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值班值守。一类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夜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质量监督。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老年人及其家属、村民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务中存在问题。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定期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运营资格。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建设补助:农村互助幸福院补助10万元,示范互助幸福院补助20万元。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补助每个12万元(建设支出低于12万元的,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

(二)运营收入:

1.财政补助。一类幸福院每年按照入住人数、运营时间等予以补助。一类院、二类院及邻里食堂基础补贴运营资金按服务人数予以补贴,日均就餐人数在10-20人的年补助8万元,20人以上的年补助10万元,就餐人数不足10人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期间及之前的运营补助按年6万元基准据实予以补助。三类幸福院每年补贴运营资金1万元。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幸福院运行经费在运行补助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运行良好的幸福院在基础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增加10%,运行一般的幸福院按基础补助标准进行,运行较差的幸福院在正常运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0%,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没有正常发挥幸福院服务本村老年人作用的和不运行的幸福院不予拨付运行补贴。采用集中供暖或电取暖的幸福院和邻里食堂,每年增加运营补助3万元。供给燃煤的,不予额外补助。

2.村集体投入。村集体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

3.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捐赠资金和物资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4.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成本,可向入住老年人适当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开,幸福院和邻里食堂伙食费原则上每天每人收取不超10元,同时报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幸福院和邻里食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记账,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费、服务费支出及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不得挪作他用;按月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镇政府、民政部门、村委会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资产包括房屋建筑、设施设备、捐赠物资等属国有或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建立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建立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数量、价值、购置时间等信息;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应按照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经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处置收入用于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责任。幸福院和邻里食堂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食品安全事故、老人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留样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对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对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老年人遵守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老年人注意安全;加强对老年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定期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设标准执行、入院管理、服务质量、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民政部门定期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补贴发放、评先评优、委托管理机构续约或更换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内部管理、安全管理、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奖惩措施。对建设运营成效显著、服务质量高、社会反响好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及相关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建设运营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邻里食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减少或停止政府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施行期限。本办法从2025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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