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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7-14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文 号 ] 府政办函〔2025〕3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时间:2025-07-14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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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建立链条化、属地化、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榆政办发〔2024〕3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2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成立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刘春雷县政府副县长

包晨晨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林奇县政府办副主任

田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杨建勋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王勇杰县行政效能监测中心主任

贾艳军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副局长

王振利县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中心主任

王永华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玉录县民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韩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杜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霞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刘米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晓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刘梅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晋永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筹建工作专班,组建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做好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教体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汇总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督查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台账,督促各责任单位跟进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或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等行为;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处置涉市场监管领域校外托管机构的投诉举报和消费纠纷,调查处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消防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审批、核发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制订完善托管机构审批流程和申报清单。审批后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批情况,并推送托管机构基础信息台账。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管,开展从业人员卫生防疫、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对传染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配合校外托管机构所在镇政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指导属地派出所核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安全防范;督促属地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发改、民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校外托管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办理发票申领业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授权的执法工作事项,重点检查托管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并将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检查,发现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前期申报、材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记录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工作

(一)坚持依法经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严格落实校外托管机构前置审批机制,审批前推送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将意见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前10个工作日将变更情况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程序反馈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其中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县教体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

(二)规范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的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筑牢安全防线。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休息、厨房和就餐等服务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出入场所门禁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并负责处理所引发的邻里纠纷。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信息登记造册,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接送工作,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托管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托管学生所在学校,确保托管学生由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送。未接到托管学生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救助、处置并及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培训场所险、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类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确定校外托管机构分管领导及具体科室,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对接工作,建立督查人员队伍,及时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日常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管职责和“吹哨人”监管报告责任,做好日常监管和摸底排查等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形成校外托管机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链条管理上的各责任部门,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总结汇报安全监管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和方案。持续开展隐患排查,建立联合执法、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

(三)建立公示制度。健全“黑白名单”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公布“黑白名单”,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必须做到全覆盖。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或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进行管理;校外托管机构每学期开学前向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等资料,按照“白名单”审核程序逐项审查,经县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形成“白名单”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督导问责。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审批和备案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和消防管理等规定的,审批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对推进工作成效不明显或履职不尽责的部门及个人严肃予以问责。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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