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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0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4-07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文 号 ] 府政办发〔2025〕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5-30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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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府谷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科学化、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机制,紧盯建筑垃圾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六大环节,依法按规开展核准、执法、监管等工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合资源,鼓励建设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到2024年底,建立协调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底,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和处理方案备案进一步规范,填埋、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短板加快补齐,实现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到2027年底,综合利用成为主要处置方式,全方位、多层次、信息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发科局、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综合利用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制度起草、调度通报、宣传等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源头管控

1.抓实专项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源头分布情况,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完善顶层设计,加快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构建建筑垃圾管理新格局。(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发科局、财政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2.落实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建局负责市政工程、房建工程、物业小区、广场公园、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区域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监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监管。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负责本单位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原中心城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监管,以及非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垃圾监管。(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3.促进源头减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文件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一是要督促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落实项目土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二是要指导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规范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三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分类贮存、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交通局、水利局)

(二)严格建筑垃圾备案核准

1.严格处置备案。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行政审批局备案,由住建局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未达到施工许可条件的零星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可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应将工程相关信息报住建局,纳入监管。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报送的信息应包含工程简介、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产生量、临时建筑垃圾堆放区域、垃圾运输车辆信息以及运输时间、路线,管理责任人。(责任单位: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2.严格处置核准。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未编制、未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超核准范围、擅自变更处理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3.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属地镇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本辖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督促辖区各类建设行为严格履行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核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运输管理

1.运输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住建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交通部门负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企业营业许可。建筑垃圾必须由资质运输单位负责运输。鼓励整合小型运输车,注册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负责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区域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输。禁止将建筑垃圾交付给未办理运输核准的企业和个人。(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

2.车辆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等相应成分类别分类装载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配置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等装置。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等负有工程项目监督指导职责的县直部门)

3.运输管理。工程项目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公安交警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核准的处置场所。(责任单位: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四)综合利用处置管理

1.完善终端设施建设。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推动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符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确保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要求。住建局要加强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管理等各项措施,按规定收纳建筑垃圾,建立管理台账,配齐冲洗抑尘、计量称重、监控等设施设备。(责任单位:住建局、发科局、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2.开展存量治理。由住建局牵头对在建工地、居民小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和消纳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由资源规划局牵头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做到彻底清运,坚决防治简单覆土代替整改。要以本次中央、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为契机,按照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的要求建立台账清单,并落实“一处一台账一措施”原则,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责任单位: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

3.资源化利用。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探索培育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形成与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责任单位: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交通局、水利局)

(五)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信息化监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数量类别、运输单位、消纳方式、核准信息纳入联单内容,进行全程管控。住建局要整合有关部门资源,建设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严格执法查处。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随意倾倒、私自排放、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住建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住建、生态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各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县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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