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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4-002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文 号 ] 府政办发〔2024〕7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23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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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全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府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府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体和市场监管的副县长任组长,教体和市场监管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教体、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审批、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机构场所安全、供餐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由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并标明具体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卫健、市场监管部门督导)。

(二)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三)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设置在车库),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保障至少两部疏散楼梯,且疏散楼梯首层不应与沿街商铺营业店面共用互通,必须用实体墙隔开单独设置;应设有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视频存储期不少于90日;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器材。

(四)休息场所不得为密闭空间,且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男、女学生休息区域应分开设置,设单独房门,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休息场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五)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校外托管机构内部,实行分餐制;厨房应独立设置,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及供应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区域;内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储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天花板、墙壁、地面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耐腐蚀。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六)使用天然气、电等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审批备案的液化气、甲醇等燃气用具。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

(七)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说明托管费用退还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托管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期间学生喧闹扰民,并负责处理所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发生食源性、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教体、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七)不得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八)校外托管机构应购买培训场所险、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负责原则。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内容。各乡镇政府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教体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到已登记备案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校外托餐场所就餐,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校外托餐场所基本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汇总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督查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台账,督促各责任单位跟进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处置涉市场监管领域校外托管机构的投诉举报和消费纠纷,调查处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管,开展从业人员卫生防疫、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对传染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消防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配合校外托管机构所在乡镇政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核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安全防范,督促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审批、核发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审批后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批情况。

发改、民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校外托管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办理发票申领业务。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授权的执法工作事项,重点检查托管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并将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检查。各乡镇政府发现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记录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县领导小组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全覆盖,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

第九条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的校外托管机构时,及时将问题隐患及处理决定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条学校及时掌握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将统计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教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或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或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白名单”公示制度,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按如下程序办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校外托管机构在每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乡镇政府提交《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申请表》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镇政府收集完成相关材料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并于开学10日前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白名单”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白名单”,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变更登记结果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反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申请表

托管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开办者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午托/日托/周托)


是否供餐(是/否)


从业人员数


最多托管学生人数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


学生休息室面积(㎡)


提交材料目录:

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申请表;

2.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房经营者提供);

7.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承诺书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机构管理负责人(签名):               机构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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