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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政发〔2025〕25号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府谷县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府谷县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府政发〔2025〕25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府谷县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委〔2024〕36号)、《关于印发〈榆林市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编发〔2024〕36号)、《关于印发〈府谷县全面建立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编发〔2024〕27号)要求,为推动我县各镇构建事权清晰、责能相适、履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治理权责体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府政发〔2024〕47号)修改如下:

结合各镇实际情况,按照能够有效承接的原则,采取“一镇一清单”的赋权形式,收回原《府谷县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部分已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后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重新调整后,下放府谷镇13项、孤山镇16项、新民镇23项、三道沟镇13项、老高川镇13项、大昌汗镇20项、庙沟门镇19项、黄甫镇6项、清水镇12项、武家庄镇19项、哈镇9项、古城镇14项、木瓜镇19项、田家寨镇13项(具体事项内容详见附件)。其他执法权下放事宜不变。


附件:府谷县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府谷县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 项 名 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

承接乡镇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省生态环境厅

古城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省生态环境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省生态环境厅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黄甫镇、武家庄镇、古城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4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府谷镇、孤山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古城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5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6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清水镇、古城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7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大昌汗镇、古城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8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9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大昌汗镇、古城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0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古城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1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黄甫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哈镇、古城镇、木瓜镇、田家寨镇

12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的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府谷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哈镇、古城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3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黄甫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哈镇、古城镇、木瓜镇、田家寨镇

14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府谷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5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孤山镇、新民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哈镇、古城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6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孤山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古城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7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孤山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古城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8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庙沟门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古城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19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0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1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2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3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府谷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5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孤山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哈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6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清水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7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府谷县交通运输局

省交通运输厅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黄甫镇、武家庄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8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府谷县水利局

省水利厅

新民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29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府谷县工业商贸局

省商务厅

孤山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清水镇、武家庄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0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府谷县工业商贸局

省商务厅

孤山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清水镇、武家庄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2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3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省文化和

旅游厅

孤山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哈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4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省文化和

旅游厅

孤山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武家庄镇、哈镇、木瓜镇、田家寨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5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府谷县卫生健康局

省卫生健康委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黄甫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哈镇、木瓜镇、田家寨镇,其他镇收回

36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府谷县林业局

省林业局

府谷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7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府谷县林业局

省林业局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黄甫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8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府谷县林业局

省林业局

府谷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3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府谷县林业局

省林业局

新民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40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府谷县林业局

省林业局

府谷镇、孤山镇、新民镇、三道沟镇、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清水镇、武家庄镇、哈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41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大昌汗镇、庙沟门镇、木瓜镇下放,其他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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