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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0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政发〔2025〕4号
[ 名 称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府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告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府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保护府谷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限制高度。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应履行净空审核手续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原有的超高建(构)筑物、天线必须按规定安装航空障碍标志或航空障碍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修建靶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焚烧秸秆、垃圾等,燃放烟花、焰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安全运营的活动;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或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规定但经评估需增加障碍灯、标识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标识,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并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府谷机场提供有关资料。

四、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意见,并委托无线电检测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经评估测试,对飞行安全存在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超高建筑物、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高大植物;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告者,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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