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635B/2025-00004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 2025-09-05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府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附件1
府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式样
执法主体依据目录 |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生效时间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2017年12月25日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2017年12月25日 |
3 |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1997年8月2日)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997年1月1号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2022年1月1日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2011年1月1日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021年7月15日 |
8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2016年11月1日 |
附件2
府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式样
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
执法主体1:府谷县司法局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不、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2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4 |
法治宣传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7年8月2日)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牛君灵 |
35 |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高建国 |
36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高建国 |
37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牛君灵 |
38 |
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府谷县法律援助中心 |
刘延 |
39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高建国 |
附件3
联 络员 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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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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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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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 |
科长 |
871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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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景丽 |
科长 |
871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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