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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00016085256X/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白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白云石、硅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王洁(2707001513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2月14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14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14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14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利东、王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14日由王利东、王洁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处罚幅度(单位:万元):8-11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锦盛煤矿(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刘剑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2866X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行政村张祥沟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厂区4号煤棚入口处堆放煤矸石、2号煤棚南侧露天堆放煤炭,现场使用Bigemap GIS office地图软件进行测量,占地面积分别为178.47平方米、3366.24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3月4日由张明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锦盛煤矿(普通合伙)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4日由张明辉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锦盛煤矿(普通合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4日由张明辉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锦盛煤矿(普通合伙)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4日由张明辉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洁、高忠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4日由王洁、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m2 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86259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南侧临时排矸场有3处区域煤矸石自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3月11日由郭雄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11日由郭雄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1日由郭雄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1日由郭雄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洁、高忠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11日由王洁、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8.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物料存放量或持续时间:100 吨以上或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盛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14033T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蛇口峁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90万吨/年洗选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3月17日由刘秉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盛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17日由刘秉如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盛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7日由刘秉如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盛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7日由刘秉如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5年3月17日由刘秉如提供,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洁、高忠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17日由王洁、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项目总投资额1.6%的罚款:壹拾玖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11466229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白云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堆放产生的粉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3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8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洁、高忠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18日由王洁、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处罚幅度(单位:万元):8-11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乃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27197H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白云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堆放产生的粉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洁(27070015139)、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3月19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19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9日由王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9日由王刚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王洁、高忠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19日由王洁、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处罚幅度(单位:万元):8-11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天星宇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1175G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敖包焉行政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约300.1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2月26日由白志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天星宇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26日由白志强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天星宇煤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白志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天星宇煤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白志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36590B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炭窑梁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北侧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约682.18㎡。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2月27日由沈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27日由沈超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7日由沈超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7日由沈超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27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1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m2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浩恒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树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TFP53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小则沟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万吨/年环保洁净型煤项目改扩建为120万吨/年大宗固废全组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基础设施已建成,主体框架工程正在建设,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2月26日由吕树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浩恒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26日由吕树刚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浩恒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吕树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浩恒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吕树刚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反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1%-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的1.1%,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74302W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郝家沟自然村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南部回风斜井、安全出口、引风道、5-2煤层集中回风大巷、通风机房及配电室工程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高忠华(2707001527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5月7日由刘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7日由刘强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由刘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由刘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由刘文霞、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2%-2.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拾壹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万**

身份证号码:6127************11

地址:府谷县黄甫镇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该违法行为责任人为该公司安环部部长万红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亮琴(270700151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 《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8.《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刘亮琴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赵林田、刘亮琴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9.《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冯家塔煤矿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第16-17页、第98-99页(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8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审批手续)

10.《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冯家塔煤矿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第75-84页、第121-122页、第161页(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1.产能报表(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2024年产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43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建设单位:50-60万元,责任人:11-1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B4TQ8T

地址:府谷县黄甫镇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亮琴(270700151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 《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8.《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赵林田、刘亮琴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赵林田、刘亮琴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9.《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冯家塔煤矿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第16-17页、第98-99页(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8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审批手续)

10.《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冯家塔煤矿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第75-84页、第121-122页、第161页(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1.产能报表(2025年4月17日,由万红智提供,证明2024年产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建设单位:50-60万元,责任人:11-1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1355816XC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新庙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0日金属镁脱硫塔在线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5日由张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15日由张磊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陕西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由张磊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陕西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由张磊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由刘文霞、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5.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排放口设置地点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天不足20天;处罚幅度(单位:万元):6-8万元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峻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G72J9K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王家梁村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煤炭占地面积约为370.88㎡。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5月9日由齐继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金泰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9日由齐继林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金泰煤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9日由齐继林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金泰煤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9日由齐继林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5月9日由刘文霞、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庙沟门镇秦晋煤矿(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陈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6342J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拦菜沟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煤炭占地面积约为359.56㎡。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5日由张慧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庙沟门镇秦晋煤矿(普通合伙)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15日由张慧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庙沟门镇秦晋煤矿(普通合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由张慧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庙沟门镇秦晋煤矿(普通合伙)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由张慧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文霞(27070015136)、高忠华(2707001527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由刘文霞、高忠华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贵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680XM

地址: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镇沙后梁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能由0.9Mt/a扩增至1.2 Mt/a,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29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29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拟管理层决策涉及的产能由0.9Mt/a扩增至1.2Mt/a新增固定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西开元评报字(2024)第064号)(2025年4月29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投资额);

1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府谷县鸿锋煤矿等17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批复》(陕发改能煤炭〔2022〕1647号)(2025年4月29日由郝耀东提供,证明产能核增情况);

11.《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3.5%-4%。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额(5258580.88元)的3.6%,罚款壹拾捌万玖仟叁佰零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平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3103H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李家石畔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临时贮存于厂区西北侧空地,约1100多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100吨以上;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平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3103H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李家石畔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煤炭及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约68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郭小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m2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营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38334L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小昌汗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50万吨/年洗选煤项目于2021年建成投入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该违法行为责任人为安全矿长刘彬。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 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0-3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三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6860X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镁还原废渣倾倒于厂区东北侧,约130多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21日由杨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21日由杨帅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1日由杨帅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1日由杨帅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21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100吨以上;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4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亚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789748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贺市梁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约76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21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21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1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1日由张其新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21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m2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73826787T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金属还原废渣在灰渣场转运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4月14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14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项目建设地点: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辛盛源型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0P3XA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拉麻坟村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煤矸石、煤泥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占地面积约43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5月9日由王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辛盛源型煤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9日由王琪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辛盛源型煤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9日由王琪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辛盛源型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9日由王琪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5月9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项目建设地点: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营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38334L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小昌汗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煤炭、煤矸石露天堆存,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4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m2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宝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海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5570M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贺市梁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180万吨/年洗选煤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5月12日由张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宝山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12日由张毓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宝山煤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2日由张毓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宝山煤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2日由张毓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宝山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新建180万吨/年洗选煤项目发改备案文件》(2025年5月12日由张毓提供,证明投资额);

10.《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5月12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4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的1.1%,罚款叁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泰恒顺洗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8KQDXA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郭培林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90万吨/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及60万吨/年煤泥浮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5月15日由贾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华泰恒顺洗选煤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15日由贾乖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华泰恒顺洗选煤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5日由贾乖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华泰恒顺洗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5日由贾乖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华泰恒顺洗选煤有限公司关于新建90万吨/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及60万吨/年煤泥浮选项目发改备案文件》(2025年5月15日由贾乖提供,证明投资额);

10.《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5月15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4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的1.1%,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刘*

工作单位: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3709************11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小昌汗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50万吨/年洗选煤项目于2021年建成投入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该违法行为责任人为安全矿长刘彬。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慧荣(2707001514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现场直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刘彬提供,证明现场负责身份);

9.《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任慧、杨慧荣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由任慧、杨慧荣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 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5〕5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单位:万元):建设单位20-30万元,责任人: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刘彬)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5〕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宏海垣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BLTGHA8G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恒源工业小区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赵林田(27070015127)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6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赵林田(27070015127)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6月4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赵林田(27070015127)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6月4日由赵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 《府谷县宏海垣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4日由赵贤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府谷县宏海垣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66-68页复印件(2025年6月4日由赵贤提供,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

8.《府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杨建文、赵林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6月4日由杨建文、赵林田提供,证明为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5〕5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已投入生产;排放设置:排放方式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5-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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