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859283250/2024-0001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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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1-02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府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答复 |
武美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第35号)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今年,我局提请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府谷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重点从6个方面规范全县物业管理。
(一)压实开发建设单位责任。必须按规定配套物业服务用房,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前期物业,必须将水、电、气、暖、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在前期物业承接期、不动产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到位前,必须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
(二)压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首先规范物业准入。物业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必须在住建局、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检查,数量质量不符合的,不得承接。承接后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须在住建局和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未经住建局、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查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在行政审批局备案。其次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物业服务标准严格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由高到低设一级、二级、三级、等外4个服务等级,服务等级由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共同审核确定,结果在住建局和属地镇(便民中心)备案。物业企业的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住建局审核确定的服务等级收取,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内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单独建账,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得低于收益的50%,经营收支每半年须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共有部位经营收支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面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再次落实物业服企业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与物业服务等级挂钩、与物业服务收费挂钩。按省住建厅印发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按四个等级进行信用考核,物业服务等级不得超过信用管理等级,例如:信用考核结果为二级的,物业服务等级不得评为一级服务,不得按一级服务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依法推进业主自治。住宅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督导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三无小区”由属地社区(村组)暂代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具体事宜。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小区自治,鼓励业委会收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同意并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例如电梯广告收益等),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做到财务公开。业委会工作经费严禁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四)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使用。进一步加大依法催缴欠缴的住宅专项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并业主共同决定后,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必须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账户,接受住建局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开。
(五)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全覆盖。对面积较小、零星分散、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三无小区”、小产权房、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由住建局牵头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配合,征求业主意愿,采用居民自治、区域联管、外包托管等方式,引入先进物业管理企业,打造样板小区,形成示范带动,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业主付费、政府补贴方式筹集,其中业主出资60%至80%,政府补贴20%至40%。筹集方案由业主大会制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村组)制定,经住建局、财政局、属地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各小区满意度综合评定,期限不超3年。
(六)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设立专项考核资金,用于奖励优秀业委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对管理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投诉量少的社区进行排名,适当给予经济补贴,并授予“年度优秀业委会”“年度优秀物业企业”。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由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由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物业企业由住建局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物业企业,依法责令退出物业管理。
在此,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希望以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专此致函
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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