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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MB296601XT/2023-000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府医保发〔2023〕23号
[ 名 称 ] 府谷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府谷县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谷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府谷县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医保发〔2023〕2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现将《府谷县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6日

府谷县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严格的药品配送考核机制和配送诚信体系,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需求,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157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医用耗材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21〕96号)和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榆医保发〔2020〕7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全县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村、社区卫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送企业是指对全县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村、社区卫生室)进行药品配送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药品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管理、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互相监督,并签订相关药械配送合同,共同遵守合同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的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结算等工作必须是通过省药械招采平台来完成。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配送企业在市医疗保障局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关系后,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持企业资质、配送合同到县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配送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配送过程中,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应严格执行合同预约。

第九条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必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中标药品品规、数量、价格、回款、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签订任何规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十条配送企业应按照远近结合原则,统筹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做到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药品配送率达到95%以上。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 一般药品12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十一条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在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及时在省药械招采平台填报相关数据(配送金额、配送数量等)。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充足的货源,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合同保证配送。

第十三条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供应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明确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日期、配送人、配送费用和配送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与合同条款要求不符的,有权拒绝接收。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拒收。

第十五条配送企业所配送药品,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税票),还应附随货同行单,税票与随货同行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第十六条配送企业要按月对医疗机构所配送药品及耗材汇总形成报表(见附件1、2),报送到县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并附当月经医疗机构确认的销售明细表(见附件3、4),医疗机构确认当月采购金额后,相关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当月报表,于下月25日前报送。医疗机构要留存确认报表,以便日后数据核对。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开好税票,及时送到医疗机构。未收到税票,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可拒绝在销售明细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送企业开的税票要第一时间交到本单位财务科,财务与药品采购要月月对账,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以开票时间和实际回款时间作为计算起止时间。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全县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下一年一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配送企业考核主要包括报表报送、日常配送管理、配送相关服务和督导检查四个方面,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指标见附件5、附件6。

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较差、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90分的为良好;60(含)-70分的为较差;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考核主要包括采购情况和回款情况,具体见附件7。

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较差、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90分的为良好;60(含)-70分的为较差;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据考核结果对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表扬和惩处。

(一)配送企业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配送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配送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能达到良好以上的,报上级部门建议暂停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配送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报上级部门建议取消其配送资格。

(二)医疗机构

1、药品及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考核按照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执行。

2、医疗机构量化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医疗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能达到良好以上的,给予警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反馈主管部门并报县委、政府及县纪检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配送企业违反配送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合同规定配送,包括不配送、不足量配送、不及时配送、捆绑配送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配送的;

(二)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未及时响应,并未及时进行发货确认和到款确认操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确认操作的;

(四)以非中标药品品种替代中标药品品种配送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配送企业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暂停其配送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建议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配送,包括不配送、不足量配送、不及时配送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配送,影响临床正常用药,造成严重损失及后果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配送,包括不配送、不足量配送、不及时配送、捆绑配送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配送,被警告过两次后仍发生不及时供货情形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造假行为的;

(五)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配送的;

(六)连续6个月未开展配送业务的配送企业,直接建议取消其配送资格。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连续3个月未按时回款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县纪检部门介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采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结算汇总表

2.非集采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结算汇总表

3.集采药品(耗材)销售明细表

4.非集采药品(耗材)销售明细表

5.府谷县配送企业量化评分考核表

6.府谷县配送企业配送服务满意度测评表

7.府谷县医疗机构量化评分考核表

附件1

集采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结算汇总表

时间:




单位:元

序号

药品(耗材)名称

配送数量

单价

总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生产(配送)企业结算金额合计





生产(配送)企业:(财务章)


生产(配送)企业负责人(代理人):



附件2

非集采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结算汇总表


时间:



单位:元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配送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生产(配送)企业结算金额合计




生产(配送)企业:(财务章)


生产(配送)企业负责人(代理人):



附件3

集采药品(耗材)销售明细表


医疗机构名称:



时间:



单位:元

序号

药品(耗材)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盒/个…)

单价

配送金额

生产企业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金额








生产(配送)企业:(财务章)

医疗机构:(财务章)


生产(配送)企业负责人(代理人): 医疗机构负责人(代理人):


附件4

非集采药品(耗材)销售明细表


医疗机构名称:


单位:元


序号

药品(耗材)类别

配送金额

备注


1

西药




2

中成药




3

草药




4

耗材




5

……




6





7





8





9





10





生产(配送)企业合计金额




生产(配送)企业:(财务章) 医疗机构:(财务章)


生产(配送)企业负责人(代理人): 医疗机构负责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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