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MB2964292C/2018-0033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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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 2018-05-16 |
[ 效力状态 ] | 失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工商职责
1、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6、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7、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10、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11、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13、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食药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全县食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承办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质监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2、承担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参与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3、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4、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县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归口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6、统一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7、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8、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9、承办县政府和省局交办的其他问题。
(四)盐务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盐业管理法规、政策及县政府有关盐务管理工作决议、决定和管理措施。
2、组织编制县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县食盐年度指令性计划的编制和食盐储备计划的管理及宏观调控工作。
3、指导全县各盐业销售门市和开展盐政管理工作,规范盐业经营单位食盐专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食盐质量,保证全县合格碘盐供给。
4、负责全县的盐业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
5、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
6、承办省、市、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一)工商任务
1、全面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推进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行一般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并行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开辟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鼓励微信办照,完善“限时办结”“审核合一”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2、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确保企业年报率不低于上年度水平。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年底前实现企业公示信息归集率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3、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请开展由县乡政府牵头,工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年内建成一批“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和经营场所。加强消费维权“和解网、调解网、执法网”建设,规范设置“消费维权服务站”和“消费维权投诉站”及村、社区提示牌,推动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建设。
4、大幅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竭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好环境。要配合供给侧改革步伐,努力探索源头治理消费隐患的新方法,筑建良好的供给侧改革外围环境,为源头解决消费矛盾,做好基本服务。
5、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检,提高线上商品抽检比重,大力推进“诉转案”“抽检转案”“举报转案”“监测转案”,严格依法查办消费侵权案件,实现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全发布。
6、加强投诉举报处置和数据应用,提高消费纠纷处置效率。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范围,按月发布12315分析报告,夯实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约谈投诉集中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7、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方式解决融资难题。发挥小微企业名录功能作用,加强“双创”扶持政策宣传,做好跟踪监测服务。支持毕业大学生、去产能分流人员、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继续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为重点,做好非公党建、团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覆盖达到50%以上、党的工作覆盖达到100%。
8、全面推进机构改革工作。认真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三部门的“三局合一”改革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基层干部培训,提升干部队伍履职能力。
(二)食药任务
1、顺利通过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复查;推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日常监管效能。
2、充分发挥食安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全年不少于12次),持续保持震慑不法分子的高压态势。
3、按照省局下发的抽检计划,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覆盖各环节、各品种、各区域的详细抽检计划,充分利用抽检结果,打击不法行为。
4、紧紧围绕重点工作,持续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推广“府谷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抓好舆论引导,充分展示监管工作的新亮点、新措施和新成效。
5、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6、以“许可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为目标,持续开展“三小”综合整治工作,力争使我县“三小”安全水平有质的提升。
7、积极推行餐饮业“明厨亮灶”工程,加强重点区域的餐饮安全监管和大型活动餐饮保障,全面治理“餐桌污染”。 进一步推进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8、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2018年申请创建“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9、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信用平台作用,定期发布食药安全抽检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和失信企业名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10、启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效率,将审批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
11、根据县委、县政府以及省、市食药监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12、推进食品生产集中区建设项目,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集中化、标准化发展,加强食品源头治理。
13、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质监任务
1.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加大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力争新创1个省名牌产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鼓励、扶持。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工作,按计划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
2.积极做好“府谷黄米”和“府谷小米”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续工作,并完成对相关认证材料的报送,力争通过省局初审。
3.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要求完成省局安排的各类专项整治;完善气瓶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陕政发〔2015〕6号文件;安排1次电梯维保质量专项检查;组织部署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
4.开展好“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严格落实陕质监量〔201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强检计量器具建档工作,实施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管理,克服计量检定费用停收后给工作带来的困难,继续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日常监管工作。
5.深入推进质监利剑行动;重点对农资、食品相关产品、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煤矿超市计量器具等开展执法检查;按时报送各类执法统计信息。
6.加强法治质监建设。通过开展普法,加大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监督;利用重大节日、节点开展好宣传活动;全面提升法治水平,做到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撤销。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盐务任务
1、 继续加强盐业政策、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工具,以全面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为目的,提高群众对食用碘盐重要性的认识。
2、努力完成全县农业人口碘盐免费配给计划,减轻农村居民负担,为全面消除碘缺乏危害打坚实基础。
3、规范盐品购销行为,坚决执行盐行业“八不准”规定。继续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督和贩卖私盐的打击力度,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确保全县食用盐安全。加强同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协调配合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4、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素质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5、加强财务管理,堵塞跑、冒、滴、漏,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6、坚持预防为主,狠抓事故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我们将按照市、县政府安全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整治原则,对食盐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坚决杜绝不合格碘盐、劣质盐冲销食盐市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机关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有4个,分别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全额预算行政单位,各单位经费按全县部门预算标准统一预算。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239人,其中行政编制 114人、事业编制126人;实有人员196人,其中行政104人、事业92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共有车辆21辆,价值443.24万元,纳入固定资产账面的设备1043台,价值391.56万元,其中通用设备759台,价值371.36元,专用设备284台,价值20.2万元。单价0.5万元以上的设备227项,其中计算机网络设备210项,价值126万元,其它网络设备 17项,价值 1.8万元。办公场所占用2414平方米,价值698.8万元,2018年财政未预算26万元以上资产购置经费。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部门绩效目标评审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600.3万元,本次年初预算只下达人员经费1904.5万元和公用经费257.7万元,本部门项目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部分项目绩效目标评审情况正在进行中。
七、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收入2600.3万元,由于新机构处于正在整合状态,所以没有上年数据,无法比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收入2600.3万元,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由于新机构处于正在整合状态,所以没有上年数据,无法比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2018年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公共预算支出 2600.3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由于新机构处于正在整合状态,所以没有上年数据,无法比较。
2、支出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行政运行2600.3万元,由于新机构处于正在整合状态,所以没有上年数据,无法比较。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工资福利支出1336.2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9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68.2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情况
1、“三公”经费预算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3万元,因公出国本年与上年都没有,公务用车52万元,我单位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范筹,力争保持三公经费稳中有降。
2、部门会议费经费预算10万元,我单位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会议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议费的范筹,力争保持会议费费稳中有降。
3、部门培训经费预算21万元,力争缩减各项培训经费。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435.5万元,由于新机构处于正在整合状态,所以没有上年数据,无法比较。
(八)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81万元,并已公开采购表。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本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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