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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地名备案、公告的有关规定,府谷县城区45条道路、街、巷及桥梁的命名(更名)工作已经由府谷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府谷县民政局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府谷县城区第四批道路、街巷及桥梁命名(更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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