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范管理,结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运行情况,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部门及存储主体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四)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专用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六)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和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总包单位存在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内按项目分别管理,但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七)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设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八)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专用专户撤销手续。
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十二)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开立及撤销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三、人工费用的拨付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并监督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十四)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内追加拨付。
(十五)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上传至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十六)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十七)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同步上传至预警平台,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十八)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熟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十九)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二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二十一)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台账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五、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二十二)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内容上传至预警平台。工程开工后,应实时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信息、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结算信息情况等上传预警平台。
(二十三)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及时处置,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二十四)已纳入预警平台管理并按要求上传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的工程项目,其专用账户开立(撤销)可不再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对此类工程项目除专项检查和案件专查外,一般不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日常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