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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14 发文字号
公开日期 2025-07-24 发布日期 2025-07-24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府谷县工程建设领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府谷县工程建设领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部门及存储主体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审批、缴纳工作,并具体管理。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企事业单位配套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在监理签发开工令时,由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开工令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抄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比例及限额

(一)存储方式

1.现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无拖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携带公章到县人社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审批手续,审批后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出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将协议书副本及专户设立证明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2.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且需在工程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银行保函合同正本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提供的银行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存储比例及限额

1.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存储比例为1%。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2个项目(以工资保证金备案时间排序)及新增项目存储比例均为0.5%。

3.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或加重情形

(一)减免情形

1.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存决定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为0.3%;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加重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3%。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退还

(一)保证金的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使用保证金报告(应包含基本案情、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农民工工资花名册以及农名工银行卡号等信息),动用工资保证金清偿或先行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同时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二)保证金的退还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作出书面的工程项目工人工资结清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或维权信息告示牌附近公示30日后,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或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于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确认无拖欠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退还情形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一)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行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退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请各行业部门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抄送本主管部门所管辖工程项目,后续造成全县治欠工作被动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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