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328J/2024-00044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日期 |
各学区(校)、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饭菜质量和供餐管理水平,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府谷县学校食堂陪餐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12月2日
府谷县学校食堂陪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过学校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必须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陪餐人员、陪餐方式、应尽职责和风险管控等内容。
第二条 学校要制定完整的陪餐计划,提前在公示栏、食堂等醒目位置公布,如有多个食堂,每个食堂均应落实陪餐人员。按照同菜同价原则,向陪餐人员据实收取伙食费。
第三条县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包校(园)干部及教体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要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陪餐,原则上每学期陪餐不少于2次,重点督查食品安全、膳食质量和校长陪餐等制度落实情况,听取、收集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就餐师生的意见建议,同时做好陪餐记录。
第四条 学校负责人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每周至少一次到学校食堂与学生共同就餐,并加强对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情况的检查。学校相关负责人要做好轮流陪餐工作,每餐要有一名校(园)级领导陪餐。
第五条 陪餐人员应与学生在同一场所就餐,不得另择场地单独就餐。学校不得给陪餐人员“开小灶”或者额外加餐。
第六条 陪餐人员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应在学生就餐前对当天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饭菜外观、口味、质量、价格、份量以及学生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服务、“制止餐饮浪费”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七条 陪餐记录单由各学校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陪餐人本人签名等。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记载。
第八条 当日陪餐人员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卫生: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2.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3.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4.饭菜加工距销售时间过长的;
5.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的;
6.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第九条 陪餐人员发现存在以下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暂
停售卖,将问题食品下架封存,适时启动报告和调查程序:
1.饭菜有明显感官性状和口味异常的;
2.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
3.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4.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
第十条 陪餐人员发现多名同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等明显不适症状的,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程序进行报告,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安排人员救治,封存食品留样和食堂加工现场,并做好人员安抚工作。
第十一条 陪餐人员应注重听取学生对食堂饭菜质量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认真分析,跟进指导食堂改进工作、提高饭菜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陪餐管理负责人须将陪餐记录进行归档、统计,将陪餐发现的问题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原则上家长代表每周至少陪餐1次。邀请陪餐家长共同参与学校的食品安全“日管控”工作。学校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陪餐制度落实。对落实制度不力、陪餐记录记载不认真、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发生危害学生安全健康、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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