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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205H/2019-00116
发布机构: 府谷县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9-12-23
府谷县公安局关于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

为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环境秩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防止噪声扰民,为广大居民创造宁静祥和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府谷县公安局对县城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凡噪声超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履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对噪声污染源进行彻底治理。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杜绝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居混合区环境噪声昼间不得高于60dB(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dB。

二、严禁商用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三、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干扰居民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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