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30825002 | ||
标 题 | 关于金花小区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咨询 | ||
写信时间 | 2023-08-25 | ||
信件内容 | 近日金花小区物业代开发商发通知,声称接住建局通知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事宜,业主们一脸茫然。购房之初,开放商收取18000元或者13000元/户,收据条内容是通水通电通气或者是集资建房款,收取的钱款如何使用不得而知,如今突然冒出收取专项维修基金的通知,办理房产证一拖再拖。 主管部门能否给老百姓主持一下公道,业主诉求:购房之初收取的18000元/13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能为将来办理房产证做后续铺垫? | ||
办理情况 | |||
回复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标准: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元/m²;2、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有电梯的)55元/m²;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m²;4、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按照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行交存。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 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业主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关于网友反映的收取业主13000元至18000元费用问题,待调查清楚后及时反馈来信人。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来电咨询(反映)0912-8720328。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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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3-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