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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10514003
标    题 加强保护黄河鱼资源整治非法电鱼捕捞
写信时间 2021-05-14
信件内容 电鱼活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自然环境维护黄河生态平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关于电鱼治安处罚法有以下几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情况
回复部门 公安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与来信人联系,来信人称自己在大概两个月前在污水处理厂下面的黄河边看到过有人在黄河上驾船电鱼,来信人当时没有报警,也未能给县公安局提供任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和线索,民警告知来信人如若再有发现非法捕捞情况,及时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黄河流域府谷段在4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为禁渔期,禁渔区为禁渔期期间内黄河流域府谷全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的监督管理规定,內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域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內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府谷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开展常态化黄河段巡查未发现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感谢您对县长信箱的支持和关注。
处理时间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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