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府谷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1/2022-0009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08-24
标   题 府谷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集聚优秀人才,促进我县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府谷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对象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 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调控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应根据企业职能职责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本资产规模、效益状况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需要,编制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人员编制方案(下称“三定”方案),“三定”方案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需要调整的,由企业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企业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岗位人员编制;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各内设机构员工在5人以上的,领导职数不超3职(1正2副),员工5人(含5人)以下的,领导职数不超2职(1正1副)。

第七条 企业员工人数应当在“三定”方案中核定因企业经营发展变化,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减的,应制定劳动用工人员增减方案,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集团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可通过招聘录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要从严控制使用劳务派遣工、短期、临时性用工,确需使用的,要建立编制外用工岗位清单,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上级组织委派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可超编制聘用。

第三章 招收录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招聘员工,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和岗位空缺、任职条件情况,在核准劳动用工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采用公开招聘或直接考核录用的办法招聘员工,招聘方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招聘方案应说明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范围、报名方式及媒体发布等。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县国资监管机构配合、县属各有关国有企业参与,具体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

(三)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

(四)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入围人选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核;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资监管机构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聘用意见,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直接考核聘用

县属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急需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岗位人员时,可提出直接考核招聘方案和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直接考核聘用适用人员范围

1.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

2.符合企业发展所需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3.在公务员管理岗位或事业编制岗位工作的人员;

4.按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

5.因工作需要,在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6.其他需要直接考核聘用的人员。

(二)直接考核聘用程序

1.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用人企业对直接考核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考核,以确保企业人才的素质,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审查及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第十四条 确定聘用人选后,企业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人事、财务、审计岗位。

第四章 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范内部绩效考核,建立竞争上岗、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内部淘汰。对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培训;对不服从转岗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企业要切实执行“淘汰”机制,依照劳动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竞争类企业要体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收入能升能降;功能类与公共服务类企业要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收入能高能低。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强化用工管理,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五章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县属国有企业的部(科室)正、副职,未纳入县委、县政府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二十三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三)中层副职人选应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历;中层正职人选应具备一年以上中层副职的经历;

(四)具备胜任工作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七)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要求的人才,可以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程序

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中层职位空缺时,可通过组织选拔、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三种方式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组织选拔和竞聘上岗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一般情况下,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不多且人选意见相对集中的,可以进行组织选拔;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集中的,可以进行竞聘上岗;中层职位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职文件要抄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新聘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1年,不合格者予以免职。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中层干部考核,严格遵照三项机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必要时企业要启动免职或者解聘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每年应结合各企业劳动用工存量、变量和工资情况向县政府报告,以便政府更好地指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当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批复企业领导人员当年年度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总量、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

(六)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七)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

(八)违反规定、影响招录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九)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自当年起三年内在县属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