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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2-00075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8265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付二军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煤矸石倾倒至临时排矸场内,未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30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30日由张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27197H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苏乃涛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还原车间、精炼车间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0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0日由 王刚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苏白亮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还原车间、精炼车间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2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2日由苏瑞彦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玉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11466229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 王宝平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还原车间、精炼车间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0日由王宝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0日由 王宝平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86997948R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郝双正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灭渣棚破损,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9日由李全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9日由 李全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三小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鸿运明利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93843242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行政村小圪垯村

法定代表人:陈云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2日由杨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2日由杨军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第五小类第七条“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杨万荣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B4TQ8T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乡工业园区冯家塔煤矿

法定代表人:惠武功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矸场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9日由郭海全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条第一项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单位:万元)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8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6HJ4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德

我局于2022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捣固焦1#炉焦炉荒煤气通过应急排放口直接燃烧排放,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13日由苏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1条第一项 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8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8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延安腾尧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GK70N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电信西区4号2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贺俊飞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府谷县河滨路提升改造项目施工中回填垫层时无抑尘措施,回填物料露天堆存未苫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5日日由执法人员刘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岗(27070015128)、刘剑(2707001514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5日日由郝晓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5日由郝晓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十七项“(二)未采取防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100m²以内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永岗、刘剑 电 话:0912-871338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73826787T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勇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精炼车间、还原车间散烟未全部进行收集,有散烟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7月27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7月27日由曹业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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