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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2-00074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6065G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苏云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露天堆存煤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9日由杨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9日由杨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8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923350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补明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柜式一体湿氧分析仪故障,导致3月31日-4月2日数据异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日由张补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日由张补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二项“(1)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987548772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石板台村

法定代表人:杨存霞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湿度仪故障,导致3月29日-31日数据异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日由屈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日由屈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二项“(1)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银海源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902933593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琵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云龙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煤矸石倾倒至厂区西北侧,未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31日由刘云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31日由刘云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05211056XJ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金属镁生产线还原车间散烟未全部进行收集,有散烟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9日由李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8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0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奥维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79029C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黄甫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焦化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一部分送往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动力车间发电,一部分自身回炉燃烧。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发电机组3#锅炉于2022年6月16日开始停运检修,停运检修期间你公司焦化分厂部分煤气通过应急火炬排口对空燃烧排放,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30日由云拴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0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1条第一项 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8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8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恒瑞祥煤焦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62224372N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闫小兵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北侧,未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31日由刘金治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31日由刘金治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元茂顺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5688793Q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怀玉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露天堆存煤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30日由陈怀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30日由陈怀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9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元茂顺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5688793Q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怀玉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煤矸石倾倒至厂区西北侧,未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30日由陈怀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30日由陈怀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0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兴胜民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25156P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孙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袁平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煤矸石露天堆放至府谷县宋家圪台煤矿有限公司工业场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70015122)、孟越岭(2707001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23日由袁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23日由袁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9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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