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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2-00069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万鑫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70734M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丁家伙盘

法定代表人:吴喜林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白云石)露天堆存,回转窑喷煤系统旁部分面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8日由王义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8日由王义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16366T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油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刘过门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白云石、硅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日由韩彩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日由韩彩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16366T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油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刘过门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精炼车间、还原车间散烟未全部进行收集,有散烟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3月2日由韩彩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3月2日由韩彩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6860X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高飞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精炼车间散烟未全部进行收集,有散烟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9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9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6860X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高飞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白云石、硅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9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9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宇超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20461A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马回营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煤棚未全部进行封闭,卸煤过程中有无组织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7日由马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7日由马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宇超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20461A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马回营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煤棚未全部进行封闭,卸煤过程中有无组织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7日由马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7日由马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56745861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大伙盘钩村

法定代表人:苏埃小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洗煤厂产生的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9日由史晨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9日由史晨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谊丰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77738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刘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白美明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煤泥烘干及煤矸石制砖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检查时正在建设,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1日由白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31日由白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5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1.2%,肆拾伍万陆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4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天元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27369589U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大石岩村

法定代表人:苏桂喜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吊销,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4月29日由杨俊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收集,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6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0-40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5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谊丰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77738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刘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白美明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北约45米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孟越岭(27070015102)、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1日由白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31日由白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孟越岭、高庆峰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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