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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2-00067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颐河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5627197H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

法定代表人:苏乃涛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还原车间、精炼车间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0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30日由 王刚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5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大类第一小类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种情节“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昊田煤电冶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万家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爱田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白灰炉炉顶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2日由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2日由郭永峰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5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大类第一小类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种情节“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昊田集团中坚洗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93913130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万家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锋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量原煤、煤泥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2日由 王锋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2日由 王锋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5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大类第二小类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种情节“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1〕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鑫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5123180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张晓平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8日由 岳赖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8日由岳赖小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6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府谷县中能亿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05794Q

地址:府谷县田家寨镇张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党忠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油脂桶露天堆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8日由 温国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18日由温国平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6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68012N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芦草畔村

法定代表人: 王会永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4月7日由 王会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7日由王会永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6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慧安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AP538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赵维国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包的长安电力皇甫川,清水川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及110KV送出线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1日由刘建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1.2%(总投资500万×1.2%=6万),陆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6HJ4U

地址: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云飞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还原炉出炉过程中散烟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1日由刘晓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盛鑫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25115L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洼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霆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金属镁厂区堆存大量金属镁原料(白云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4月7日由余雄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收集,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4)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汇海选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97937238T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阴峁村

法定代表人:余占江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煤棚南侧场地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23日由黄智慧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收集,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3)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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