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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2-0006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118534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芦草畔村

法定代表人: 王爱军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南侧沟渠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1日由郝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金宏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69795931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苏晓菊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煤、煤泥露天堆存,未棚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9日由王君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大类第二小类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种情节“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新民镇东沟联办煤矿(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19036E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 孙买仁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井污水处理设施停运,部分矿井水外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7日由齐金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大类第一小类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种情节“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神木市昊鑫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AJWR0D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高礼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运输土方未采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2707001514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高庆峰(2707001514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月13日由高礼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月13日由赵林田(27070015127),高庆峰(27070015144)收集,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府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6436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黄甫镇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煤场部分原煤露天堆放,未棚储,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1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8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6436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黄甫镇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往灰渣场晾晒池管道破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管道内的积水外流至皇甫川河道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1日由郭文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类第二项“(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佳民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R8R4H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张永斌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阅历史数据,1月份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1月17日至1月28日在线监测数据颗粒物超标,其中1月27日颗粒物日均值未65.575mg/m³超过排放标准30mg/m³约1.185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1日由淡培培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二项“(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至2倍的或者总量超标5%至10%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5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8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国方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4639H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岳伟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个生活污水收集池管道堵塞,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生活区部分生活污水外流至生活区西北侧沟渠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70015136)、刘亮琴(2707001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0日由王维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类第二项“(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8713127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17P8A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张鑫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镁渣灭渣棚破损,灭渣过程中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白利雄(2707001514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10日由王宝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林田(27070015127),白利雄(27070015142)收集,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第4小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壹拾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林田 电 话:0912-8713616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2〕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华顺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349192

地址: 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 刘凤高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镁合金车间散烟未进行有效收集,部分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任慧(27070015130)、杨慧荣(2707001514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3月30日由苏文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3月30日由 苏文东 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5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大类第一小类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种情节“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任慧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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