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2022-00063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
标 题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万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588415321
地址:府谷县黄甫镇
法定代表人:吕文军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已建成一台茶浴锅炉正在运行,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亮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利东(27070015129)、刘文霞(27070015136)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25日由 吕文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25日由吕文军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入煤口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日(时间从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府谷县万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 电 话:0912-8713811
地 址:府谷县府谷镇金信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