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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swj-hzzssqk-2018-0016 发文字号 府河办发〔2017〕4号
成文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04
标   题 关于印发府谷县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府谷县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府河办发〔2017〕4号

府谷县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府谷县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河长制各成员单位:

现将《府谷县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府谷县河长工作验收制度》、《府谷县河长制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府谷县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2.《府谷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3.《府谷县河长制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府谷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府谷县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府发〔2017〕3号),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县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和上级部门要求填报的实时汇报材料。

第二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报送,若联络员发生变动,及时以文件形式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力求上报信息能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严格把握好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信息准确性。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日期、填报人和负责人、单位公章、联系电话等内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报送,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数据应准确无误。

(三)信息专报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信息简报、工作通报、河长制工作旬报、年度工作总结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四)信息报送渠道根据情况可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要直呈直报本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紧急但不涉密的信息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快速即时报送。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一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二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制成员单位或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三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和县级河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一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条 通报信息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县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县河长制成员单位、镇级河长和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一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二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县河长制成员单位或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一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二条 工作报告由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三条 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和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每年3、6、9 月的下旬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季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息报送是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附件2

府谷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河库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府发〔2017〕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河长制验收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坚持程序规范、科学求实的原则,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和公正。

第二条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自查和验收两个阶段,自查由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验收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自查合格后,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河长制办公室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三条河长制工作验收,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调查和验收评估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河长制工作验收内容,根据河长制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确定。

第五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

(二)自验报告;

(三)河长制工作总结;

(四)支撑材料。

第六条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制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上旬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验收。

第七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百分制,70分以上(含70分)为验收合格,70分以下为验收不合格。河长制验收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一次进行,重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未全面完成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全县通报,对验收不合格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河长制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自查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成果计入当年河长制考核成绩,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府谷县河长制工作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河长制工作效率,积极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力量,及时掌握我县境内水域脏、乱、差现象,切实推进全县河长制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一旦有群众投诉举报必须受理,河长办抽调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进行实地探勘调查,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条 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

(一)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

(二)随意倾倒泥浆等建筑垃圾;

(三)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

(四)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河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违法、违规采挖等;

(六)河岸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需提供被举报河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河长对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由接报地的河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把事件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河长办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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