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4/2024-00013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标 题 |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府谷县公安局关于实行2024年黄河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府谷县公安局关于实行2024年黄河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2024年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以及省、市2024年黄河流域陕西段禁渔期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府谷县实行2024年黄河禁渔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黄河干流府谷段,以及所属重要支流皇甫川附属水域和通河湖泊、水库。
二、禁渔期
2024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除合规合法的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渔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水库等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执行专项(特许)捕捞有关规定。
四、违法行为查处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反相应相关法律规定的,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其他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由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霸占渔业水域、扰乱渔业正常生产和长期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等涉黑涉恶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对破坏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的侵权行为,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行生态补偿。
五、监督举报电话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0912-8719511
府谷县公安局:110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12309、0912-8710264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府谷县公安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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