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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scjdglj-cpzl-2019-0001 发文字号 府市监发〔2019〕29号
成文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08
标   题 关于印发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府市监发〔2019〕29号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股所:

现将《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 法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及时上报统计表。

联系人:张艳则

联系电话:0912-8723185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行业经营行为,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监管,准确把握法定职责,做到尽职尽责,监管到位;依法维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到侵权必查,维权有力;依法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受惩,守信获益的市场诚信体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市场的监管能力,增强汽车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有效遏制汽车市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弄虚作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从4月16日开始,6月15日结束,历时2个月。

三、整治内容

(一)销售。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汽车配件行为。检查汽车4S店是否建立汽车配件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查验汽车配件是否有合格证明,标志使用是否规范等。重点检查汽车4S店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旧件充当新件,销售、使用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而未经认证的产品,甚至销售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二)强制加价搭售行为。检查汽车4S店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 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或强制搭售 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三)“霸王条款”行为。检查汽车4S店合同是否有排除消费者 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合同签订上是否存在合同双方责任不对等的问题,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合格证质押,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等合同违法行为。

(四)消费欺诈行为。检查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中是否存在不告 知车辆真实情况,夸大车辆性能,低配车辆冒充高配车辆销售、 虚设有奖销售等消费欺诈行为;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以及所谓的信息费、服务费、出库费等违法行为;维修过程中夸大车辆隐患情况,过度维修,随意提高配件价格,借此牟取暴利的行为;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商业保险、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汽车4S店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虽取得、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业务提成;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4S店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六)虚假宣传行为。汽车4S店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 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利用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版本名称、配置、油耗、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车贷等进行虚构事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对比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七)商标侵权行为。汽车4S店在配件销售使用假冒他人商标,

特别是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假冒侵权违法行为。

(八)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汽车4S店对消费者 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九)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汽车4S店未依法取得《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已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证》,但未向登记机构机关申请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登记的,一律 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限期不予变更登记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 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来,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 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促进府谷县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检查,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各单位对汽车4S 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广告法》、《商标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立足长效,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要注重发挥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 强化对汽车4S店的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的汽车4S店,严格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对已查出的企业,要注重后续整改监督;做到处罚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确保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督促经营者主动和解消费争议,促使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工作组要发挥好牵头指导作用,相关科室要积极协同配合,充分发挥12315数据信息的资源优势,加强对汽车市场消费维权数据研究分析,及时掌握汽车消费投诉新情况、新问题,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做到分工协作与互动执法相统一,切实做到执法不越位、监管不缺位。

(五)各相关单位于5月10日、6月10 日前,报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府谷县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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