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2022-00012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9-29 |
标 题 | 府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托育机构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卫健发〔2022〕144号
各相单位,各托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20〕17号)精神,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我局决定联合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近期开展全县托育机构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22年9月23日8:00—10:00。
二、督查对象
全县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重点督查登记未备案托育机构和未登记未备案托育服务场所。
三、督查内容
(一)托育机构规范设置以及服务。
(二)托育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卫生保健和饮用水卫生。
(三)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安全、食品安全。
四、督查人员
白丽芳 县卫健局副科级干部 (联系方式:153XXXXX568)
张 瑜 县卫健局干部 (联系方式:136XXXXX872)
云雪芹 县卫生监督干部 (联系方式:150XXXXX677)
王 东 县疾控中心干部 (联系方式:158XXXXX951)
王雪莲 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干部(联系方式:139XXXXX140)
申宇鹏 县公安局干部 (联系方式:150XXXXX132)
郝彦雄 县市场监管局干部 (联系方式:150XXXXX500)
张振涛 县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联系方式:159XXXXX027)
五、督查分工
县卫健局负责督查托育机构规范设置、服务以及传染病(疫情)防控、卫生保健和饮用水卫生;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查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县公安局负责督查托育机构治安防范安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查食品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卫健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要将托育机构纳入本部门常态化监管。
(二)监督检查要与行业指导相结合。托育服务行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兼顾行业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托育机构及时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对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县卫健局要指导辖区内所有托育机构对照督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本次督查采取全覆盖的方式开展,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收集汇总相关部门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报告。
附件:全县托育机构综合监督检查表
府谷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5日
全县托育机构综合监督检查表
督查项目 |
督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责任单位 |
存在问题 |
备注 |
托育机构规范设置及服务 |
1.选址是否合理,是否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周边有无危房危墙;婴幼儿生活用房是否设置在地面3楼以上及1楼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3楼以上及1楼以下楼层。 |
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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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育机构是否依法登记备案,机构名称是否含有托育”字样,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托育服务或婴幼儿照护服务”。 |
查阅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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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育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机构负责人、保育/育婴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各班型人员配比是否符合规范(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是否依法依规经营服务,是否有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 |
现场查看机构职工花名册、班级人员登记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资质证书。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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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日生活流程是否合理,是否以照护为主要内容、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儿童早期发展和学习融入游戏活动之中。 |
查阅一日生活流程制度,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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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以及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等情况。 |
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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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安全管理机构 |
6.托育机构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配备必要物防、技防设施设备,是否建立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的安防监控系统。 |
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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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托育机构是否建立并落实婴幼儿接送、婴幼儿日常生活和活动管理、每日安全巡查、环境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安全责任制度。 |
查阅相关资料。 |
县卫健局、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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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托育机构保安人员是否按规范配备,是否落实安保责任;机构外围周边社会治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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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
9.托育机构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包括消防合格证、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查阅相关合格证、资料及现场检查消防安全。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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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托育机构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和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等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查看。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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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托育机构是否每月开展一次园区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
查阅检查记录和消防安全档案。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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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托育机构是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人定岗定职责,是否开展机构工作人员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
查阅相关合格证、资料及现场检查消防安全。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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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 |
13.提供餐饮服务,自行加工膳食的,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是否与第三方签订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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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厨房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食品是否规范留样,食品可否溯源。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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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 |
15.落实和完善两案九制”;落实幼儿早、中、晚一日三报告”制度和点名制度,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缺勤、早退、病假、因病缺勤追访等记录。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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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做好防疫物资的储备,专人管理,确保存放安全。设置足够数量的盥洗设施,配备足量的洗手用品。按照标准设立观察室或临时隔离室,安排专人负责。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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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入园处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做好登记、扫码,并佩戴口罩入内;在园门口设置1米线,防止出现园门口人群聚集。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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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强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消毒,定时通风换气,定期对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空调通风系统、垃圾盛装容器进行清洗消毒;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消毒产品保证在有效期内。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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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通过多种形式面向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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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落实个人防护,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做好手卫生。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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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
21.设立独立用房的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使用面积与工作匹配,收托100名婴幼儿以上至少不低于10m’;保健室设备配备符合要求;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符合100:1的要求;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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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理配置卫生设施设备,室内有防蚊、蝇、鼠、虫设备;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乳儿班和托小班每班设有护理台,托大班每班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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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教职员工上岗前体检率达100%,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婴幼儿入托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托后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进行定期健康检查,0-1岁每年4次,1-3岁每年2次。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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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做好查验婴幼儿入托相应月龄的预防接种工作,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入托后或幼儿转托、插班30日内完成。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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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饮用水卫生 |
25.建立健全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档案;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依法进行管理;使用桶装水或净水器,桶装水饮水机有清洗消毒记录,净水器有维护及滤芯更换记录;对使用的饮水机、净水器等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查阅相关证书资料及现场查看。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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