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监管 >  食药监督 >  正文

索引号 024/2021-0002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08-18
标   题 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传统节日期间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传统节日期间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各餐饮企业、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经纪人:

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府谷县城区私屠滥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从8月18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传统节日(中元节、中秋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牛、羊等家畜屠宰活动严格实行定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私自摆摊设点,对活畜进行现场宰杀(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两节”期间上市销售的牛、羊必须到十字街原食品公司临时屠宰点进行集中屠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屠宰检疫,并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许可,违法从事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屠宰产品储存设施。

四、从事肉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销售、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严禁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五、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及城区所辖府谷镇、府兴路、河滨路、富昌路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文件要求和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制售病害肉、注水肉以及私屠滥宰行为,坚决杜绝贩运畜禽车辆进入城区从事非法屠宰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取缔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对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证章不全的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节日”的社会氛围。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府谷县城区私屠滥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相关行为,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0912-8719511。

府谷县城区私屠滥宰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