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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jyj-jyxx-2017-0023 发文字号 府教发〔2017〕12号
成文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2-13
标   题 府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府谷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机构 教育和体育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府谷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府教发〔2017〕12号

府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府谷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区(校)、幼儿园、局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学校(园)的安全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府谷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学习,结合实际情况,深入贯彻执行,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无事故。

府谷县教育局

2017年2月10日

府谷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 以“平安校园”建设为抓手,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原则,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实施“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管理机制。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事故连带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每学期要逐级逐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和部署。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将安全工作检查常态化:按照敏感要害部位“周巡查”、重点岗位“旬自查”、全校“月检查”,“年终考核”的程序,规范安全资料建设(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对于学校无力解决或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镇政府。

第十一条建立门卫制度。学校门卫要由专兼职保安人员担任,配发服装和必要的安保器械。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或宿舍。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年级(班组)、处(室)、学校四级台账体系。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要按课程标准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生安全教育要做到计划、教材、教师、教案、课时“五落实”,坚持每周上好一节安全教育课。学校要开发校本安全教育读本,供学生循环借阅。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断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第十五条学校要在开学初和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按规定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使其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按照“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实训。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技能。学校应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楼梯口紧急撤离责任图”和“学生宿舍逃生指示图”,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要积极争取学生监护人的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要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要积极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必要时与家长沟通,预防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集中开展以治理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工作,要公布学生求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定并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科任教师负责,科任教师对本节课缺课学生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课、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教室、宿舍、食堂、功能部室、会议室等使用期间,前后门(通道)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学生在教学活动前后进出教学楼或放学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要安排人员巡查,学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在教学楼梯间设置左右分道线,养成学生在楼梯、通道内靠右行、不推不拉不拥挤的良好行为习惯。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幼儿上学、放学时家长或监护人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园)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或推出校门。落实学生上下学路队制、教师护导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来客登记,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必要时实行门禁制度,落实值周人员、门卫管理人员红袖章制度。设立专兼职校园安全巡视员,由巡视员依据校园敏感、要害部位布局图对校园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安全方面的巡视、检查和监督,每周巡查频次根据校园规模而定,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聘用的临时雇用人员,必须详细了解个人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不得聘用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精神病史人员。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特别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位(如实验室、食堂、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必须落实审批制度,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学生在参加体育竞赛、测试、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做好安全应急预防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由学校领导带班、值周教师值班、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课间巡查巡视小组,明确职责,在学生课间活动时巡查,巡视小组人员要深入到学生的活动中,发现学生活动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引导学生进行安全的游戏和活动,教给学生正确的活动方法和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进行特殊教育和保护。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对实验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定期把特殊学生情况书面报告心理咨询室,由心理咨询辅导老师及时与相关学生进行谈话、疏导。

第五章 校舍及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校舍安全排查档案。要做好水、暖、电、气等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对校舍及有关设施存在下列现象,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护)。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1. 房屋下沉、墙体裂缝,瓷砖脱落,门、窗松动,开关不畅等;

2. 房屋漏水及附近地面开裂、下沉;

3. 楼梯扶手、防护栏有松动、断裂;

4. 大门、围墙裂缝,旗杆、围栏有松动、开裂、生锈;

5. 水、暖管道破裂,暖气手轮脱落、下水阻塞,井盖缺失、破裂;

6. 疏散指示灯损坏,开关、灯具、插座等电器损坏及漏电等;

7. 学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缺漏、损坏;

8. 篮球架、滑梯、单双杠、平梯等体育活动器械及幼儿大型玩具松动、腐朽、生锈等等。

第三十六条楼房的走廊、楼梯、门厅及学校内的其他通道,要照明完好,无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并安装消防照明应急灯。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在距地面1.5米内不得有尖锐棱角结构及硬物。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验室、微机室等用电量较大的房屋,要安装专用配电箱。学生能触到的电器、电线要有安全保护装置,学校严禁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用电器。

第三十九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安全防盗门、防护栏。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在教学仪器器材、药品使用时,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性能、指导学生掌握仪器、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禁止学生参加;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实验室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第四十一条体育教师课前必须检查器材和活动场地的安全情况,并切实负责学生课堂安全。学校体育活动所用器材设备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使用锅炉供暖的学校,要有专人管理,有制度、有记载。司炉人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每年供暖前锅炉和设备要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后,方可使用。用火炉取暖门房等,要特别注意用火安全,必须设立通风口,并保证畅通。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与操作流程要上墙并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外单位水、电、暖、气、通讯等管道线要通过学校,学校要将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每学年定期进行一次水质检测,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餐饮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坚持每日晨检。由食堂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每周对食堂安全进行检查。

食堂应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生、熟食品、原料和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使用。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对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建立晨检制度,对患病学生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重病学生学校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十八条 要加强学校的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校园整洁。厕所应勤冲洗打扫,定期消毒,保持通风,垃圾堆放点定期清理消毒。

第七章 住宿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要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制定住宿学生紧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女生宿舍的监管,女生宿舍管理必须安排女管理员。住校生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条管理人员在学生就寝前必须清点人数,值周教师和校级领导要经常检查、巡查学生宿舍,并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登记。及时处理和制止学生中的违纪现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寄宿制学校校长每天必须督查学生晚休,同时,必须要安排1名校级领导晚间在校值班。

第五十一条按“六有”、“六无”标准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六有”即:有宿舍管理者、有寝室公约、有逃生指示牌、有整容镜、有体现寝室个性的理念文化、有室内文化信息专栏,“六无”即:床上无杂物、屋顶无尘迹、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物品无污垢、寝室无异味。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使用明火,不得容留他人借宿。

第八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五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校园网必须安装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要定期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环境、状态、温度及供电等情况,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对网站和网络进行日常维护,规避风险、排除隐患、做好数据备份,有效预防网络安全事故发生。要安排专人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教育局网络中心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将网站和财务等相关系统管理密码设置为数字与字母混合密码,并定期更换,要及时检查网页有无篡改,认真做好系统安全;要加强与电教中心、网站维护公司等技术部门的联系,出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

第九章 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排查工作,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状况(如山体、沟坡、河流、水域、桥梁、道路交通等),周边环境(如社会治安、周边人员结构状况,饮食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针对排查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依法依规做好整治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要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设专人分管校园治安工作。对校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解决。对滋扰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打击。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了解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熟记急救电话。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道路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划出人行横道线。

第十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各学校要依据《府谷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事故应急预案》(府教发〔2014〕177号),制定包括防火、防拥挤踩踏、防暴恐袭击、防食物中毒、防拐骗、防传染病、防溺水、防自然灾害(大风、雷电、洪水、暴雨、暴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安全应急预案,预案要突出预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理。各学校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网络,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畅通。

第六十一条 发生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合法,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分清责任,处理得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紧急援救方式救助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家长及监护人,重大安全事故应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的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将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对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安全工作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制”,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师生受到较重伤害或学校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或发生刑事事件,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评优选先进;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同国家、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及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府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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