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2022-00013 | 发文字号 | 府民发〔2022〕10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标 题 | 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民发〔2022〕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及《府谷县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时间
2022年 7月11日--2022年7月22日。
二、绩效评价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及所辖村(社区)。
三、绩效评价内容
1、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临时救助储备金使用是否符合《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及《府谷县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是否符合《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详细内容见附件:《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四、相关要求
1、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工作是规范社会救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
2、根据实地核查、抽查情况和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量化评价。
3、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边自查边整改,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逐一核查,立即整改,切实强化社会救助规范操作,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附件: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xls
府谷县民政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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