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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2022-00005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1
标   题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将孤儿数据报市级财政备案;省民政厅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民政部审核批准,并将全省孤儿数据报省财政厅备案。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停发基本生活费。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前3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今年2月份开始调整为按月发放。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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