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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0-00186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20〕73号
成文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1-26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人民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人民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府政发〔202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人民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府谷县人民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明确签约主体、征收面积和补偿标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签约主体

被征收房屋、土地无权属证明的,通过调查或社区(或村委会、镇政府)提供其证明材料,由领导小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投公司、富昌路便民服务中心等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含集体土地)作为签约主体。

二、土地补偿面积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一)无证件土地的补偿

根据现场勘察,由征收科提出,经领导小组调查研究认定按实测面积补偿,补偿标准按细则中集体地价下浮10%。

(二)有证件土地的补偿

1.国有土地的补偿

证件不齐全、超出证件登记面积的,由征收部门提出,领导小组实地勘察并研究认定,超出部分按国有地价下浮10%给予补偿。

2.集体土地的补偿

①集中成片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毗邻、交叉地块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村民宅基地,按集体土地价格进行补偿;证件不齐全、超出证件登记面积的,征收部门根据村委会、镇政府提供宅基地的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实地勘察并研究认定,按集体地价下浮10%给予补偿。征收完毕后,集体土地由政府收回。

②集中成片的集体非建设用地,按政府统征价格补偿。

三、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工业、办公用途的房地产均依客观情况,按住宅或商业价格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出让土地评估补偿,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已缴纳部分全额补偿。

五、沿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前三年已取得工商执照,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商业用房补偿,补偿范围为沿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结构房屋,与其相连的其他房屋按住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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