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zzjgrsj-shjz-2019-0098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01-30 |
标 题 | 关于2018年度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障费用开始报销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2018年度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障费用开始报销的通知
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63号)、榆林市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 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榆政卫计发[2017]570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障费用报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障费用报销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至3月31日。
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标确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简称人寿保险榆林分公司)具体承办。人寿保险榆林分公司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结算。大病保障业务仍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三、两项业务办理陈序按照《关于印发<2017 年度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障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榆林市医保发[2018]2号)文件执行。
四、请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群众人人知晓,同时要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确保我市2018年度大病保险与大病保障报销工作按期圆满完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