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4/2021-00036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标 题 |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涉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1 |
行政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及配套法规;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2 |
行政检查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性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3 |
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609号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2016年第666号、2017年676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4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监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5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6 |
行政检查 |
对果树种苗监管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34号主席令,201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果品质量安全,加快优质果业基地建设,促进果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7 |
行政检查 |
对种畜禽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8 |
行政检查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9 |
行政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行为及质量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10 |
行政检查 |
兽药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11 |
行政检查 |
对食用菌菌种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12 |
行政检查 |
对蚕种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六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13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14 |
行政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所属部门 |
15 |
行政检查 |
对渔具及捕捞方法的监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16 |
行政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 |
市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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