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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31/2021-00003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09-30
标   题 府谷县能源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发布机构 能源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能源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府谷县能源局

执法机构设置:府谷县能源局

办公地点:府谷县新区人社大楼

办公电话:0912-8736109

二、执法职责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县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参与本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立案查处工作、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监督全县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就煤矿企业信访或举报案件的查处;接受上级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权限

根据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按照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停止建设、行政罚款等)。

五、执法范围

全县所有民营煤矿及地方参股的中省国有煤矿

六、执法程序

按照《府谷县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府能发(2021)52号)文件及上级部门安全监管相关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说明”下达执法文书,并将执法文书上传至“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附图:府谷县能源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七、监督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负责行政复议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府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府谷县能源局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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