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cj/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标 题 | 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烟草专卖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
条款 |
规定内容 |
||||||
1 |
擅自收购烟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一条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从轻 |
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一般 |
擅自收购烟叶超过100公斤,不足1000公斤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从重 |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
条款 |
规定内容 |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二条(一)(二)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5件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1万元,3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5件,10件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3万元,5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10件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情节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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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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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运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二条(三)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10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10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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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第五十二条(一)(四)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从轻 |
每人每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且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
|
一般 |
每人每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且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1万元,3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
|||||
从重 |
每人每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且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3万元,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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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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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三条(一)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下的; (2)违法生产卷烟10件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2)违法生产卷烟超过10件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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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第五十三条(二)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从 重 |
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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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
7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四条 |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批发的卷烟数量5件以下的; (2)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批发的卷烟数量超过5件,10件以下的; (2)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超过2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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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批发的卷烟数量超过10件的; (2)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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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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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20件以下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20件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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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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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3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5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超过3000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5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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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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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从 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销售总额1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1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销售总额超过1000元,3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10条,5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销售总额超过3000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50条的; (3)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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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第(四)项规定,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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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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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2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10件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超过2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10件的。 |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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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5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2万元,10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5件,10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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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10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10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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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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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从 重 |
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5%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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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20件以下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2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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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烟草制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20件以上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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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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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5件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25%以下的罚款。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总额超过1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5件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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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从 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10件以下的。 |
处以拍卖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拍卖资格。 |
|
一 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10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10件,20件以下的。 |
处以拍卖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拍卖资格。 |
|||||
从 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10万元的; (2)涉案卷烟数量超过20件的。 |
处以拍卖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拍卖资格。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及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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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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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 般 |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轻,主动配合烟草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从 重 |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重,当事人不配合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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