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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2020-00090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14
标   题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3号

府谷县万鑫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70734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喜林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兰炭厂配电室下方锅炉房内设有一台燃煤热水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26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6号

府谷县鑫顺发加油加气战南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57305D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镇大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蔚忠义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区有一台1吨节能快烧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节能快烧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7号

府谷县兴胜民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25156P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孙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平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人生活区一台0.1t/h热水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0.1t/h热水锅炉所处锅炉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8号

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2193103H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平小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人生活区一台热水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活区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9号

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4044062B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母花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彦斌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区一台热水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工业场区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10号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680XM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沙侯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贵军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区一台热水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工业场区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11号

内蒙古星火型煤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65A6F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下母虎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明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区一台热水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活区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12号

府谷县郭家湾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40314638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晓旭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一5t/h热水锅炉无脱硝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热水锅炉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7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13号

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16366T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油房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过门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厂生活区一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6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陕K府谷环查(扣)字〔2020〕13号

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48616366T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油房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过门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厂生活区一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6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府环查字〔2020〕13号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7067469N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善怀

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区两台热水锅炉无脱硫除尘设施,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关于“(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两台热水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锅炉房,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3月3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连罚字〔2020〕1号

府谷县昊田煤电化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万墩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爱田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选煤厂地大量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三防”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府环责改字〔2020〕67号)。2020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府谷环罚字〔2020〕12号)罚款壹万元。

2020年5月4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公司洗选煤厂地大量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三防”措施不完善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府环连罚告字〔2020〕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大写):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5号

府谷县东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96698103K

地址:府谷县田家寨镇东沟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万仁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6000万块/年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未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5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6号

府谷县昊田煤电冶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万家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永峰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贮存煤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2号

府谷县昊田煤电化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83528754G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万墩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爱田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选煤厂地大量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0号

府谷县渐茂超越冶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94135627P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蛇口峁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亮坤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万吨/年陶粒砂生产项目已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未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告字〔202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6号

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63422157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铁明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还原罐生产熔炼炉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8号

府谷县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10053561Q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新尧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思田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还原罐生产熔炼炉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告字〔2020〕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号

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蔚社飞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还原罐生产熔炼炉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告字〔202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1号

府谷县新田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7911949C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白亮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焦粉场地大量焦粉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0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7号

府谷县宇超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20461A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回营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兰炭车间散烟无组织排放,未进行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8号

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73826787T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勇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生产线还原车间散烟无组织排放,未进行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9号

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0584XB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永平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0号

府谷县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05211056XJ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石尧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勇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1号

府谷县天宇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375708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常房梁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根永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2号

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6860XC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高飞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还原罐车间散烟无组织排放,未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5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三)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3号

府谷县亿德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6330636W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乡石岩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艾平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还原罐车间散烟无组织排放,未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5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三)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4号

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37993836U

地址: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占良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还原罐车间散烟无组织排放,未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5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三)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5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8号

陕西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1355816XC

地址:府谷县三道沟镇新庙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万东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还原罐生产熔炼炉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府谷环罚告字〔202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K府谷环听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27号

府谷县泰达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7973185H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旭峰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属镁还原罐生产熔炼炉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府谷环罚告字〔202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K府谷环听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8日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13号

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5039F

地址:府谷县庙沟门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党虎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业场地雨水收集池水流至厂区外排洪渠,经检测化学需氧量(COD)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1张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府谷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K府谷罚听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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