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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gsj-zhlsqk-2018-0036 发文字号 府工商处字〔2018〕10号
成文日期 2018-07-27 发布日期 2018-07-27
标   题 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外小,男,现年66岁,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庄则自然村10号 ,现住府谷县高家湾。

2018年1月24日,府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张勇、赵小涛与府谷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联合执法,在府谷县府谷镇高家湾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外小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事实。

2018年4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府工商告字〔2018〕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就以上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该予以从轻处罚。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元整,上缴国库的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支行(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诉讼申请书副本抄送我局。逾期未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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