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zzjghbj-hzzfgs-2018-0310 | 发文字号 | 府环罚〔2018〕00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日期 | 2018-05-04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环罚〔2018〕007号
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869508244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乃荣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灰渣场建设不规范,未及时覆土碾压,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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