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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hbj-hzzfgs-2018-0310 发文字号 府环罚〔2018〕007号
成文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5-04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环罚〔2018〕007号

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869508244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乃荣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灰渣场建设不规范,未及时覆土碾压,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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