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zzjghbj-zhlsqk-2018-0298 | 发文字号 | 府环罚〔2018〕00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日期 | 2018-04-23 |
标 题 |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府环罚〔2018〕006号
府谷县新府精英环保洁净型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8HYB6L
地址:府谷县新民镇芦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红霞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建成20万吨/年环保洁净型煤项目,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18〕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罚听字〔2018〕00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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