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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gs01/2020-00140 发文字号 府政办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14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2020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2020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府政办发〔2020〕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2020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府谷县2020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县铁腕治污会议精神,依法依规持续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一步遏制乱排放行为,持续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根据《榆林市2019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府谷县铁腕治污二十项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及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及综合整治。通过清理取缔、整合搬迁和提升改造等综合措施,持续推进我县“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综合整治。采取拉网式排查摸底“散乱污”工业企业,分类建立台账,确保整治到位。同时,加强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工作任务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是“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工业商贸局、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力局、水利局等部门,按《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2018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府政办发〔2018〕67号)确定的责任分工及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一)扩大排查整治范围。各职能部门、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对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排查摸底务必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并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

(二)建立综合整治清单。各职能部门、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摸清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户企业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计划完成时间等。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各职能部门、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市、县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啃硬骨头”精神,切实担起“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主体责任。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工业商贸局、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彻底清理全县范围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散乱污”工业企业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范围,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的巡查、发现、上报、追踪、监督等基础作用,强化网格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做好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取缔工作,防止已清理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工业商贸局:牵头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特别是无环保手续和处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的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取缔的属落后产能的工业企业的核查取缔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经营企业,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场所)的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林业局:负责做好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水利局:负责做好对非法“自备井”,未办理取水许可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小企业”(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等)的整治工作。

能源局:负责做好洗煤厂等能源行业的整治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对干扰、破坏查处“散乱污”企业的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供水、供电单位:负责做好对纳入清理取缔的企业实施断水断电,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企业私拉乱接。

三是严格监管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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