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fgxrmzf-xzfwj-2017-0127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16〕77号
成文日期 2016-11-13 发布日期 2016-11-13
标   题 关于印发府谷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府谷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府政发〔2016〕77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府谷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府谷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强化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矿安监员是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一线专职人员,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驻矿安监员由县能源局统一考核、培训、调配和管理。

二、驻矿安监员必须具备: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培训;参加京府八尺沟煤矿、郭家湾煤矿、沙沟岔煤矿在煤炭院校的委培,并取得相关学历或毕业证书;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驻矿安监员按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择优录用。基础工资待遇参照现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执行,同时享受岗位津贴、交通补助、下井补助等待遇。

三、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请假时间在3天之内的由能源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能源局局长批准。

四、驻矿安监员每月驻矿时间不少于21天,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并对每次下井的路线和检查情况做详实记录,以作备案考核。工作期间吃住在煤矿,做到24小时驻矿,必须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中、省、市、县的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五、驻矿安监员实行指纹考勤,煤管所每月汇总,按实际考勤次数发放工资。每月驻矿天数少于21天、下井次数少于10次的,不得享受当月津(补)贴。在上级检查组或能源局包片组检查时,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一次者,予以警告并取消当月津(补)贴,一年内累计3次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者予以解聘。

六、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且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煤矿任驻矿安监员。

七、驻矿安监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

(二)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所在乡镇煤管所和县能源局包片组报告。

(三)参加派驻煤矿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调阅安全生产图纸及相关资料和随时进入煤矿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监督煤矿是否存在“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行为。

(五)监督煤矿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检身制度。

(六)监督停产停建煤矿是否存在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七)根据当天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并将监督情况每周汇总报所在乡镇煤管所和县能源局包片组。

(八)每月末向能源局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八、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不按照采掘计划布置采掘工作面、非法违规生产建设制止不力,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所驻煤矿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伤亡事故情况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解聘。

(三)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等活动,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一经查实,予以警告或解聘。

(四)不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