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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xrmzf-xzfwj-2017-0126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16〕72号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6-11-08
标   题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暨“五假五超”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暨“五假五超”专项整治的通知

府政发〔2016〕72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暨“五假五超”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便民服务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0月28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省安委会11月3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暨“五假五超”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9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大检查

(一)重点检查内容

1、打非治违。结合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严查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不在批准区域开采;假工作面;以停产停建或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

2、通风、瓦斯防治。贯彻执行《陕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规定》(陕安委〔2016〕11号)情况,采掘设计和部署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有无无风微风问题;有无瓦斯超限作业问题;检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3、火工品管理。火工品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煤矿火工品申请、批准、领取、使用、退回、储存等内部管理问题;有无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品问题等。

4、水害防治。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水害风险分析评估及防范措施、井下出现出水征兆停产撤人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5、大面积冒顶灾害防治。重点检查超层越界开采,开采保安煤柱,条带开采“采留比”不符合设计,楼上楼开采,不在批准区域和利用非法系统开采,采用房柱式、硐室、巷采等淘汰工艺开采和隔离密闭不可靠等重点突出问题,以及未采取矿压监测措施、未将老采空区与生产区域彻底隔离、未按规定组建预防大冒顶事故队伍等问题。

6、在建矿井安全管理。新建、技改、机改、资源整合等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违规建设问题;建设项目属地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纳入监管范围问题;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井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等问题。

7、上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文件在煤矿企业内部的传递、部署和执行工作情况,在贯彻执行过程是否按要求做好记录和存档管理。

(二)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4日至12月4日。

(三)检查安排

结合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五假五超”专项整治,在煤矿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涉煤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检查,各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县政府相关领导带队进行抽查督查。

二、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

(一)重点整治内容

1、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

2、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

3、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

4、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

5、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虚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6、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

7、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

8、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

9、超定员。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

10、证件超期。矿井相关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

(二)整治时间

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月15日。

(三)整治安排

1、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乡镇全面排查(2016年11月4日至11月20日)。由煤矿企业负责人组织,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1),逐项逐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认真整改到位。要将自查存在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接收处罚。同时,各涉煤镇、便民服务中心要逐项逐条对照“五假五超”整治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存在问题。

2、检查组重点检查(2016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由煤矿安全检查组,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平时检查发现问题和掌握情况,逐项逐条对照“五假五超”整治重点检查内容,逐矿进行排查。

3、县级检查督查、市级重点督查、省级督查抽查(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10日)。由县级领导带队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同时,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县煤矿进行重点督查,重点检查省属、市属煤矿企业和国有大矿井田周边民营煤矿、有过“五假五超”问题反映的矿井。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将组成督查组,结合煤矿安全大检查,对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府谷县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代县长杨成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人选温子斌、副县长王平担任,成员为能源局、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矿管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能源局局长高培清同志担任。各涉煤镇、便民服务中心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扎实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全面检查。从县能源、国土、安监、公安、矿管办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全县所有地方矿井进行检查,检查组组划安排见附件3。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对照安全大检查、“五假五超”整治重点内容,对每个矿井从地面到井下、从资料到现场,全面认真检查排查,务必查清问题。存在假图纸、假密闭等问题的,要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打开假密闭进行检查,问题查不清不放过。以停产停工为由不能进行自查和排查的矿井,要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24小时盯守等措施,停实停死,2017年节后复产复工前进行“补课”,否则不得复产复工。

(三)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自查、排查、检查、督查工作责任。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对自查、检查的结果负责。各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煤矿的结果负责,参加检查人员对所检查项目的结果负责。凡因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认真,未查出存在问题,甚至引发事故的,在对煤矿企业严处重罚的同时,依法依纪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程序。煤矿全面自查、检查组全面检查要现场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后,于11月20日前,由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共同向县政府作出不发生“五假五超”行为的承诺(主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检查组排查合格的矿井,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放行生产或施工;“五假五超”问题未查清、没有明确结论或未经政府领导签字的煤矿一律停产停工整顿,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对煤矿企业从严从重处罚。

(五)强化整治。煤矿企业自查发现“五假五超”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的,要自行停产停工整改到位。对检查组发现存在“五假五超”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的矿井,必须责令停产停工整改,停产停工整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问题未彻底整改到位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对责令停产停工煤矿,要派专人现场盯守,确保停实停死。

(六)从严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挂牌督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设立煤矿“五假五超”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传真:0912—8736109(能源局)、8712720(国土局)。

(七)强化督查。县政府督查室及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对各有关镇(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单位和各检查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工作人员出现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由于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报送信息。各涉煤镇、便民服务中心,各检查组要分别于2016年11月20日、12月10、12月30日、2017年1月20日前,向县能源局书面报送煤矿安全检查、“五假五超”专项整治和重大隐患、问题挂牌督办工作情况。能源局要定期向县政府、市能源局、省煤管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凡工作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将通报批评。

附件

1、煤矿“五假五超”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表

2、煤矿企业不发生“五假五超”行为承诺书

3、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专项整治组划安排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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