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xrmzf-xzfwj-2017-0113 | 发文字号 | 府政发〔2016〕89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01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标 题 | 关于印发府谷县新府山保障房安置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房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发〔2016〕89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府谷县新府山保障房安置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新府山保障房安置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府谷县新府山保障房安置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房方案
根据《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存量房安置扶贫移民搬迁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府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精神和扶贫移民搬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新府山保障房安置的扶贫移民搬迁对象。
二、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为新府山保障性住房。
三、房源价格
扶贫移民搬迁安置房源销售基准价格为2100元/㎡。中间层为基准层,以基准层为标准,楼层差价为20元 /㎡,每升高一层加20元 /㎡,每降低一层减20元 /㎡。此外,顶层与基准层价格相同。
四、提供有关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代)复印件。
2、扶贫移民搬迁相关资料。
3、提供扶贫移民搬迁对象的具体名单和基本信息,以书面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中心。
五、选房程序
1、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府山安置房房源进行公示。
2、县住建部门对县移民办提供的扶贫移民搬迁对象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搬迁户,以书面材料的方式举报,提供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3、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核发《选房通知书》。
4、根据住建部门已核准的购房价格,结合扶贫移民搬迁按人补助标准,划分为1户2人、1户3人、1户4人、1户5人、1户6人五个选房区间,扶贫移民搬迁户分别在对应区间内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房。
5、首先按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所抽取的顺序在指定场所公开依次抽取《选房顺序券》,再按《选房顺序券》的顺序号公开依次抽取《房号券》(包括楼号、单元、楼层、房号)。公开选房分配工作在县公证部门公证下进行,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全程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全程报道。
6、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扶贫移民搬迁户持《选房通知书》、《房号券》、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购房合同》。
六、付款与交房
1、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扶贫移民搬迁对象,按县政府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支付房款。
2、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业主须交存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元/㎡;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电梯的)55元/㎡;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
3、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扶贫移民搬迁户持《购房合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房屋交付使用后,涉及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资金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全部收入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
八、相关规定及要求
在取得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资格:
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的;
2、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选房的;
3、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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