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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gs01/2022-00057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21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规〔2022〕001 —县政办001

府政办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府谷县境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保障防洪、行洪、通航、生态和沿河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黄委直管河段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直管河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府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黄河河道采运砂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黄河河道的管理范围以河湖划界为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沙洲、滩地、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府谷县水利局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负总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直管河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河湖〔2021〕43号)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工作受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砂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黄河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水利局及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七条县境内黄河河道采砂禁采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5日至翌年3月31日)、调水调沙期等特殊时段。县水利局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适时确定禁采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内从事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采砂管理

第八条各采砂企业必须遵守以下采砂规定:

(一)县域黄河采砂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黄委陕西黄河河务局办理采砂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年度《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出砂点、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并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布设采砂生产作业区,严格作业范围;

(三)随时转运、清运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上级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禁止在河道内筛砂捡砂,禁止夜间采砂作业;

(八)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的,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九)不得危害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采砂企业要严格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管理企业统一组织采砂企业开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开采。管理企业要按规定在河道采砂现场设立公示牌,严格按照许可的地点、范围、开采高程、开采总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对弃渣弃料和采砂坑要边开采、边清除、边平整,要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在禁采区显著位置设立固定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明禁采区位置、范围、禁采区非法采砂的后果和非法采砂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黄河河砂由管理企业统一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囤积、买卖。未取得采运单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收购、囤积和销售砂资源。

第十二条不得影响防汛安全和违反生态环保政策等,拒不配合整改的企业或者个人,县水利局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利局或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县公安、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专班,配合黄委负责对采砂现场的开采、交易、运输和社会治安等各环节进行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巡查,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级巡查及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非法占有、无理阻挡、扰乱采砂经营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县水利局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或者违反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组织采砂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问责的。

第十九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布相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相冲突,以上级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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